美國市政制度

美國國內採用的市政體制有三種,即:市長暨議會制、城市經理制和委員會制。這三種體制確立於19世紀末市政改革時期,在其後的發展過程中,委員會制逐步衰落;城市經理制則長足發展;“強市長型”取代“弱市長型”成為市長暨議會制的主要形式,並在其基礎上演化出了另一亞型———行政官制。目前,不同城市依其規模或各自特點採納不同的市政體制。

美國市政制度

正文

美國市政管理的方法、方式的總稱。
美國是一個高度城市化的國家。市是州所屬的政區,是由州特許設立的自治體。州政府頒發的特許狀詳細列出市政府的工作範圍和權力,一般包括課稅、借款、保健、安全、風化、公用徵收、經營公用事業、執行法律等。但在許多方面,城市行使職權不受州的支配。市政府組織形式在全國有很大差別。1820年前,市政首長一般由市議會或州長挑選。1820年後,向直接選舉市長的方向發展。19世紀末,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城市迅速發展,人口驟增,市政管理面臨的問題日益複雜。各州城市為適應現代化的管理,紛紛進行市政體制改革,從而在各州以至在一州內同時存在不同的政府組織形式。主要有3種類型:
市長-市政會議制 美國早期廣泛採用的市政組織形式。現多為大城市採用。其結構類似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有一位由選舉產生的市長擔任行政部門的首長,有一個由民選代表組成的立法部門──市政議會。市政議會實行一院制,主要職能是制定條例和法令,審議和決定徵稅、撥款,舉債等事項。這種類型的市政府又分為強市長型和弱市長型。①強市長型,即市長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有權任命市政府各行政部門首長,有權否決市政會議的決定,有權向市政會議提出立法政策的建議。市政會議只起附屬作用。②弱市長型,即市長一般由市政會議選出,行使禮儀性的職務,在決策和行政上都受制於市政會議。市政府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分別由市政會議的委員會監督,重要行政部門負責人由選民直接選出,每個部門都有決策權。
委員會制 把立法和行政職務合二為一的市政府形式。1901年得克薩斯州的加爾維斯頓市首次採用,後被許多市採納。委員會由選舉產生的3~7名委員組成,每個委員在行政上負責一個具體部門的管理工作,委員中推選 1人為主席(通常稱市長)。主席與各委員的地位平等,無立法否決權和行政任命權。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制。委員會既行使立法職能,又行使行政職能,有權制定政策、法令、章程、稅率、編制、預算等。委員會制往往缺乏集中領導,委員各自為政,使整個政策難以協調,工作效率低。由於委員會制不能適應市政府管理社會經濟事務職能擴大的需要,現只有少數城市採用。
市政會議-經理制 市政會議聘請一位市政管理專家任經理、主持市政府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形式。1908年維吉尼亞州的斯湯頓市最早建立了類似制度,其市政會議為兩院制。1912年南卡羅來納州的薩姆特市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政會議-經理制。1914年俄亥俄州的代頓市仿效建立。現採用此制的大多數是25~50萬人的中等城市。市政會議-經理制的市政會議由選舉產生,其職能與市長-市政會議制的市政會議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要選擇經理,為行政部門規定政策,聽取報告,決定經理任期。市政會議對選民負責,經理對市政會議負責。經理有權任命解聘行政部門首長以及其他雇員。市政會議不得對市政府官員直接行使權力。經理在行政管理上負有重責,他的意見對市政會議的決策有很大影響。實行此制的市政會議仍選舉 1名市長,作為官方代表行使禮儀性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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