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編輯宗旨是,從中國改革開放和發展現代化的市場經濟的實際出發,廣泛參考已開發國家和地區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經驗和最新判例學說,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論和實踐中的重大法律問題,為中國民商事立法的現代化和民商事審判實務的科學化提供科學的法理基礎,提升民商法理論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論研究人才,使中國民商法理論研究儘快趕上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水平。著作之入選叢書,不論作者職稱、地位、親疏,以學術性為唯一考量。——梁慧星
內容簡介
本書是研究美國專利法中專利侵權救濟的理論專著。本書首先研究了專利侵權的經濟結構(即專利侵權的法經濟學分析),而後研究了侵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救濟方式、除外規則、損害賠償等相關問題。
本書在對美國相關理論與實踐進行集中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的專利侵權模型,為專利侵權救濟的精細化研究提供了相當重要的分析基礎。本書從美國衡平救濟與賠償救濟的一般制度出發,較為全面、較為系統地勾勒出美國專利侵權救濟的判例主流,為國內學者的進一步研究搭建了一個很好的平台,也體現出本書作者對美國法相當紮實的理解和把握。
本書對美國專利侵權救濟制度的理論與實踐進行系統考察,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分析專利權的市場價值,侵權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專利侵權救濟的強度以及專利侵權訴訟中訴權歸屬問題上的經濟理性;對永久禁令、初步禁令、337條款下的排除令、非法獲利、所失利潤、合理許可費以及懲罰性賠償等救濟方式分別進行研究;並從專利叢林問題的角度解釋了當前美國專利政策的走勢。
作者簡介
和育東,1968年11月生,山西長治人。太原理工大學工學學士(1986年)、北京師範大學法學碩士(1995年)、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8年)。現為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北京市智慧財產權研究基地(籌)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研究人員。1995年至2008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先後任外事局司法協助處副處長,中國檢察出版社音像中心主任、辦公室主任、第四圖書編輯室主任等。
目錄
縮略語
前言
第一章 專利侵權的經濟結構
一、激勵理論與專利權
(一)激勵理論下的專利權價值
(二)激勵理論下的成本一收益分析
二、專利權價值的市場結構
三、價格歧視與專利權價值的實現
四、專利侵權中雙方競爭市場的結構分析
(一)專利權人與侵權人共存型競爭模型
(二)故意侵權人的短暫型競爭策略
五、專利侵權救濟的不充分性
(一)專利有效性的不確定性與對侵權行為的容忍
(二)專利權價值的不確定性與廣泛許可
(三)先用權
(四)專利侵權救濟的部分賠償理論
第二章 專利侵權救濟的強度
一、財產規則抑或責任規則
二、專利權救濟的財產規則及其實現
第三章 侵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一、專利轉讓時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轉讓金條款與侵權訴訟資格
(二)轉讓的不可分原則
二、專利許可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四章 永久禁令與衡平法原則
一、禁令與專利侵權救濟
(一)衡平救濟的不充分性標準
(二)專利權禁令救濟的立法歷史
(三)禁令的範圍
(四)違反禁令的後果
二、“要件一”的限制
三、“要件二”與按衡平法原則拒絕永久禁令
(一)未來侵害是逼近的
(二)損害賠償是不充分的
(三)衡平法原則與制定法的關係
(四)拒絕對專利侵權發出永久禁令的情形
四、“要件三”的限制與永久禁令的經濟分析
五、“要件四”與按公共利益拒絕永久禁令
六、永久禁令的政策拐點——易趣案
(一)案情簡介
(二)判決和推理
(三)本案如何適用“四要件”檢驗法
(四)易趣案的意義
七、“司法上的強制許可”:一種理論歸納
(一)兩種強制許可
(二)專利權的排他性與不實施強制許可
(三)原權與救濟權的區別:衡平法原則的復興
第五章 初步禁令
……
第六章 337條款下的排除令救濟
第七章 非法獲利救濟的廢除
第八章 損害賠償救濟
第九章 賠償數額計算
第十章 專利叢林問題與對專利侵權救濟的限制
參考文獻
索引
後記
書摘插圖
第一章 專利侵權的經濟結構
一、激勵理論與專利權
(一)激勵理論下的專利權價值
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第8項被稱為“智慧財產權條款”或“著作權和專利條款”,該項是對國會的授權條款,規定國會有權“通過使作者和發明人對其作品和發現獲得有期限的專有權利,來促進科學和有用技藝的進步”。把專利制度的目的規定為“促進有用技藝的進步”,是美國把專利權建立在激勵理論上的憲法基礎,即授予專利權的目的是通過賦予專利權來激勵人們投資於新技術的研發(R&D)活動,並且實現專利權人利益與公眾享受該專利技術的利益之間的平衡。專利制度成為美國一個多世紀以來工業和技術在全球處於領先地位的推進器,這與其把激勵理論作為理論基礎是分不開的二
激勵理論下的專利權不僅擺脫了自然權利理論,而且超越了獎賞理論,賦予專利權以較高的價值。獎賞理論認為,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時期內對其發明的專有權,是對發明人的獎賞。與獎賞論把專利權看做是“事後獎賞”不同,激勵理論把專利權看做是對“事前激勵”,是對發明競賽活動設定的“誘餌”、“頭彩”。只有當誘餌的價值大於發明成本時,才會有多個人對發明進行投入,引起發明競賽。假設有5名潛在發明人同時研究某項技術,發明成本都是200萬元,結果A第一個研究成功並獲得專利權。無論按照自然權利理論還是獎賞理論,A獲得的專利權的價值為200萬元。但在激勵理論下,A獲得的專利權的經濟回報應當是1000萬元。
現從A的個人行為選擇分析:A是具有經濟理性的人,A在選擇行為時會首先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當A知道另有4名潛在發明人也在研究同一技術時,則他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只有1/5;如果獲得專利權後的收益為R,則A選擇進行研究的預期收益為R/5。對A來說,只有當預期收益R/5大於發明成本200萬元時,A才會選擇去研究。也就是說,只有當A獲得專利權後的收益大於1000萬元時,才會選擇去投入發明競賽。從總體上看,只有專利權的收益大於1000萬元時,才會有5個潛在發明者加入到發明競賽中去,從而有效地促使發明提前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