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制度

美國司法制度

美國司法制度受到經濟基礎、政治體制、社會需求、利益平衡、傳統習慣、文化等社會因素以及特定的歷史條件的制約。。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獨立前,原13個殖民地基本沿襲英國的法律傳統,又根據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體系。獨立後,1787年美國憲法對司法權作了原則性規定,1789年美國國會頒布的《司法條例》規定了聯邦法院的組織、管轄權和訴訟程式,逐步形成了現有的司法制度。美國司法制度的主要特點有:貫徹三權分立的原則,實行司法獨立;法院組織分為聯邦和地方兩大系統;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等等。

基本信息

司法組織

美國法院組織複雜,分為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兩大系統,適用各自的憲法和法律,管轄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聯邦法院系統由地區法院、抗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聯邦地方法院是審理聯邦管轄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審法院,每州根據本州人口多少,設立1~4個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聯邦抗訴法院分設在全國11個司法巡迴區,受理本巡迴區內對聯邦地方法院判決不服的抗訴案件,以及對聯邦系統的專門法院的判決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獨立機構的裁決不服的抗訴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聯邦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審級,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組成,其判決為終審判決,並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權(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統極不統一,一般由州初審法院、州抗訴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組成。州初審法院是屬州管轄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審法院。州抗訴法院審理不服州初審法院判決的抗訴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審級。此外,還有國會根據需要通過有關法令建立的特別法院,如聯邦權利申訴法院等。法官實行不可更換制、專職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糾紛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審理外,各獨立機構也有權受理和裁決。

美國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構不分,聯邦總檢察長即法務部長,為總統和政府的法律顧問,監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重大案件時,代表政府出庭,參加訴訟。檢察官受法務部領導,配屬於各級法院。

訴訟程式

民事訴訟程式採用辯論制,獨任審理;部分訴訟,特別是侵權訴訟等由陪審團裁斷,法官判決。刑事訴訟程式的特點是:聯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審團審查重罪起訴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得採納;廣泛使用審判前的“答辯交易”,辯護時,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師,刑事案件中的公訴人和被告律師相互對抗爭辯,法官不主動調查,僅起“消極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審查制度

作為聯邦原則正式確定,始於1803年聯邦最高法院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首席法官J.馬歇爾代表法院認為,“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憲法取締一切與之相牴觸的法律”,明確宣布國會1789年頒布的《司法條例》第13條違憲,從而確立了法院擁有審查國會通過的法令的職權,逐步形成司法審查制度。這一制度成為維護統治秩序,實行權力制衡的一種政治手段,以後為許多國家所仿效。美國的司法審查權由普通法院,主要由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方式是審理具體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審查對象除國會制定的法律外,還包括總統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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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美國司法制度 美國司法制度

《美國司法制度(第2版)》從論述美國司法制度的歷史淵源、基礎理念人手,介紹美國司法體系的基本制度、運作狀況、改革動態和發展趨勢。司法制度的形成,取決於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和國家性質與結構,受到經濟基礎、政治體制、社會需求、利益平衡、傳統習慣、文化等社會因素以及特定的歷史條件的制約。與英國相比,美國是一個年輕的國家。美國人民在接受英國普通法傳統的同時,賦予古老的法律以驚人的生命力,並以深刻的批判精神和創新精神建立了符合本國國情的司法制度。自獨立戰爭以來的二百多年時間裡,美國法律經歷了獨特的發展過程,已經成為與英國法並駕齊驅的又一代表性的法律體系。

作者簡介

齊樹潔,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本書主編,撰寫緒論。

作品目錄

本書作者簡介

出版說明

緒論

一、美國司法制度的歷史發展

二、現行司法體制

三、相關法律制度

四、民事訴訟程式

五、刑事訴訟程式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 美國憲法概要

一、聯邦憲法的制定與修改

二、聯邦憲法的基礎

三、美國政府

四、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二章 法院體系與管轄

一、聯邦法院體系

二、州法院體系

三、法官制度

四、聯邦法院的管轄權

五、司法系統中的聯邦主義

第三章 陪審團制度

一、陪審團制度的歷史

二、陪審團的性質

三、陪審團的組成

四、陪審團的職責及其裁決方式

五、陪審團的運作模式

六、陪審團制度的未來

第四章 證據制度

一、概述

二、證據的相關性與可采性

三、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

四、證人制度

五、傳聞證據規則

第五章 司法先例

一、概述

二、遵循先例原則

三、通過法律推理適用及規避先例

四、對先例的否決

五、案例彙編

六、先例制度的不足

七、結語

第六章 司法審查

一、概述

二、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基礎

三、司法審查權的限制

四、關於司法審查制度的爭論

五、司法審查的作用

第七章 ADR制度

一、概述

二、談判

三、調解

四、仲裁

五、混合性糾紛解決程式

第二編民事訴訟

第八章 民事訴訟程式概述

一、美國民事訴訟的發展

二、聯邦體制與民事訴訟

三、管轄權

四、基本訴訟程式

五、問題與展望

第九章 民事訴訟當事人

一、當事人的界定

二、當事人的類別

三、訴求合併與當事人合併

四、集團訴訟

第十章 民事審前程式

一、證據開示程式概述

二、證據開示的範圍

三、證據開示的方法

四、與證據開示相關的動議和法院命令

五、審前會議

六、審前處置

第十一章 民事審判程式

一、概述

二、遴選陪審團

三、開場陳述

四、當事人的證明活動

五、提出異議與申請指示裁決

六、最終辯論

七、法官對陪審團的指示

八、陪審團評議及裁決

九、無視陪審團裁決的判決與重新審理

第十二章 民事抗訴制度

一、概述

二、終局判決規則

三、終局判決規則的例外

四、抗訴複審的範圍

五、抗訴審程式

六、抗訴制度的改革

七、既判力制度

第十三章 強制執行制度

一、概述

二、強制執行根據與執行令狀

三、強制執行措施

四、強制執行的程式

五、對他州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六、對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強制執行

第三編刑事訴訟

第十四章 刑事訴訟程式概述

一、美國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

二、刑事訴訟權利的憲法保障

三、刑事司法組織

四、保釋制度

第十五章 刑事偵查

一、攔截和搜身

二、搜查令與無證搜查

三、訊問與米蘭達規則

四、監聽與誘惑偵查

第十六章 刑事公訴

一、歷史沿革

二、檢察官制度

三、辯訴交易制度

四、庭審中的公訴程式

第十七章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一、概述

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憲法依據

三、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式

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適用的程式範圍

五、毒樹之果理論及其例外

六、小結

第十八章 刑事審前程式

一、審前流程簡介

二、審前釋放

三、審前羈押

四、證據開示制度

第十九章 刑事審判與抗訴制度

一、被告人享有的權利

二、審判程式

三、量刑程式

四、抗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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