纖維質量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纖維質量的監督管理和纖維質量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纖維質量行政執法工作,由中國纖維檢驗局統一管理。
第三條 纖維質量行政執法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設定的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當地技
術監督行政部門未設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由上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或當地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纖維質量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由中
國纖維檢驗局組織進行。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核發資格證書。
省級以下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的纖維質量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由省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由其
委託省級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組織進行。經培訓、考核合格的,由省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發資格證書。
第五條 縣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根據纖維質量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在已取得纖維質量行政執法資
格的人員中任命纖維質量行政執法人員,並頒發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
第六條 縣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任命的纖維質量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執行纖維質量
專業範圍的行政執法任務,履行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辦理纖維質量違法案件必須執行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使用統
一的技術監督執法文書。
第八條 縣級以上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實施纖維質量行政執法所引起的行政複議,由其主管的技術監督行政
部門負責受理。
第九條 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由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纖維質量行政執法的,其任命的行政執法人員,
履行纖維質量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十條 纖維質量行政執法的具體工作細則,由中國纖維檢驗局制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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