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等級
在設計績效等級時還要考慮績效薪酬對員工的激勵程度,等級過多造成差距過小將會影響對員工的激勵力度;等級過少造成差距過大將會影響員工對績效薪酬的預期,以至使員工喪失向上的動力。
等級分布
在確定了企業績效等級以後,還應明確不同等級內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的分布情況,即每一等級內應有多少名員工或有百分之幾的員工;通常來講企業決定員工績效分布時基本符合正太分布現象,即優秀的10~20%,中間的60~70%,而差的10%左右。嚴格的績效分布一方面有利於對員工的績效進行區分,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消除績效評價各方模糊業績,使得被評價對象的評價結果趨中。
績效等級劃分
劃分績效考核等級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根據分數直接確定等級,這是很多企業開始嘗試績效管理時所普遍採用的方式。比如,規定“績效考核分數大於等於90分為‘優秀’,低於90分達到80分為‘良好’,低於80分達到70分為‘合格’,低於70分達到60分為‘待改進’,低於60分為‘不合格’”。
這種劃分方式對績效考核的要求較高,只有大家都公平、公正、嚴格地對待績效考核工作,評價標準合理、有效,績效考核分數分值分布基本合理,才能將績效考核區分等級,否則很難區分績效考核等級,往往大家都是“優秀”,最終使得績效考核流於形式。
(2)採用強制排序法,就是將一定範圍內的員工根據績效考核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根據比例強制劃分為各個等級。強制排序法的使用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否則會帶來嚴重的不公平。尤其是對“待改進”和“不合格”等級做強制規定比例,會對績效考核的實施帶來嚴重影響,這需要部門負責人具備比較強的執行力。在實際套用中,強制排序的思想可以在績效考核等級劃分過程中靈活套用,例如:
某房屋建設工程企業對各部門績效考核結果的制度安排是:“公司對各部門、各分公司及各項目部的季度績效考核結果實行強制排序:將績效考核結果從高到底排序,排在前20%者績效考核結果為‘優秀’,前20~40%者績效考核結果為‘良好’,考核分數達到60分低於70分者為‘基本合格’,考核分數小於60分者為績效考核‘不合格’,其他為‘合格’ 。”
以下是某供電公司對縣(區)局績效考核結果的制度安排:“總分前兩名縣(區)考核結果為‘優秀’,其餘為‘合格’;考核結果為‘優秀’縣(區),月度考核員工‘優秀’比例不能超過40%;考核結果第三、第四縣( 區),月度考核員工‘優秀’比例不能超過30%,‘基本稱職’員工比例不低於5%;考核結果為最後一名縣(區),月度考核員工‘優秀’比例不能超過20%,‘基本稱職’員工比例不低於10%。”
(3)綜合法,就是綜合以上兩種方法的優點,一方面通過分數範圍對考核等級作出強制規定,另一方面通過強制排序來確定各等級人員比例。
以下是某銀行對支行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的制度安排:“考核分數85分以上員工才能達到‘優秀’等級,達到60分低於75分為‘待改進’,低於60分為‘不合格’;同時,支行考核為‘優秀’,員工‘優秀’比例不超過30%;支行考核為‘合格’,員工‘優秀’比例不超過15%;支行考核‘待改進’,員工‘優秀’比例為0%,考核‘為待改進’員工比例不低於20%;支行考核‘不合格’,員工‘優秀’比例為0%,考核為‘待改進’員工比例不低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