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控制是指以控制一定時段內一定區域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總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它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排放污染物的總量;二是排放污染物總量的地域範圍;三是排放污染物的時間跨度。通常有三種類型:目標總量控制、容量總量控制和行業總量控制。目前我國的總量控制基本上是目標總量控制。
“總量控制”是相對於“濃度控制”而言的。濃度控制是指以控制污染源排放口排出污染物的濃度為核心的環境管理方法體系。其核心內容為國家環境污染物排放標準(主要是濃度排放)標準。我國的“排污收費”、“三同時”、“環境影響評價”等都是以濃度排放標準為主要評價標準。
總量控制的對象
主要是指國家“九五”期間重點污染控制的地區和流域,包括:酸雨控制區和SO2控制區;淮河、海河、遼河流域;太湖、滇池、巢湖流域。
十一五國家總量控制指標為COD和二氧化硫。
2.總量控制的實施程式
1)國家環境管理機關在各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申報的基礎上,經全國綜合平衡,編制全國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解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為國家控制計畫指標。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把省級控制計畫指標分解下達,逐級實施總量控制計畫管理。
3)編制年度污染物削減計畫。
4)年度檢查、考核。
“十二五”國家總量控制指標為二氧化硫(SO2)、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