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徵收。

基本概述

總遺產稅總遺產稅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徵收的一種稅收。徵收遺產稅,對於健全國家的稅收制度、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維護國家收益具有積極意義。遺產稅通常要和贈與稅聯繫在一起設立、徵收。

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稅。
近代遺產稅1598年創始於荷蘭。以後其他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義大利等先後開徵。在我國,國民黨政府曾於1940年7月1日開徵此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徵。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准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稅務特點

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徵收。目前,伊朗採用的便是這種稅制。這種模式,因重複徵稅,稅負較高,而且,徵稅手續也比較繁雜。

稅務分類

有關人士呼籲都應該徵收遺產稅有關人士呼籲都應該徵收遺產稅

按課徵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的個人情況。
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徵。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採用累進稅率。
總分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在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早在古代埃及、希臘和羅馬帝國時已有遺產稅的徵收。

稅務評價

遺產稅在現今社會的設立依然爭論不休遺產稅在現今社會的設立依然爭論不休

總分遺產稅,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複徵稅之嫌,使遺產稅制複雜化。

這種制度的特點是“先總稅,後分稅”,表現為先對總遺產徵稅,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繼承人徵稅,這樣就既保證了稅源,又體現了社會公正,稅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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