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體育總局關於印發《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6-07-25 來源:民眾體育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
現將《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雪炭工程”實施辦法》(體群字[2003]60號)同時廢止。
體育總局
2016年7月20日
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國家體育總局本級體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簡稱“總局本級公益金”)轉移支付支持地方建設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工作,提高項目建設實效,依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建設的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申報、審核、實施與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全民健身中心是指隸屬於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由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新建的,不設固定看台、具備多種健身場地設施、專用於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綜合健身館。
第四條 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堅持“科學規劃、經濟實用、服務民眾、保障基本”的原則,對中西部地區和東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予以政策支持。
第二章 資助資金
第五條 每個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預算不超過800萬元(不含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由總局本級公益金全額支持。
第六條 支持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建設的總局本級公益金納入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體系,主要用於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體育器材和設備購置等。
第三章 建設內容
第七條 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建築面積宜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內健身場地面積總和不少於1500平方米。
第八條 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應至少具備大空間球類項目用房、桌球用房、體能訓練用房和體質檢測用房。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民眾實際需求選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具體建設內容詳見附屬檔案1)。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體育總局會同財政部下發年度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地方體育事業專項資金預算申報通知後,由省(區、市)體育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按申報通知和有關規定對本地區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對申報項目進行排序,以正式檔案上報體育總局和財政部。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需填寫《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申報書》(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2),按要求提供有關建設手續影印或複印件。有關申報材料應通過體育總局“彩票公益金預算管理系統”上報。
第十一條 省(區、市)體育局應保證通過“彩票公益金預算管理系統”上報的材料與正式上報檔案有關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 省(區、市)體育局應建立縣級全民健身中心三年滾動儲備項目庫,上報體育總局的項目原則上應從儲備項目庫中選取。儲備項目庫應包括項目申報單位、建設內容、預算投入、項目建設手續辦理情況等內容。
第五章 項目審核
第十三條 對各省(區、市)體育局上報的項目,由民眾體育司(以下簡稱“群體司”)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提出項目建議名單,經體育經濟司審核匯總後上報體育總局審定。
第十四條 進入審核程式的項目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的不得通過初審:
(一)“彩票公益金預算管理系統”中縣級全民健身中心申報材料與省(區、市)正式上報檔案有關內容不一致;
(二)項目建設預算不符合要求;
(三)缺少土地證明、立項批覆檔案、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總平面圖、建築平(立、剖)面圖、建築效果圖和投資概算表等必須提供的材料;
(四)圖紙標出健身場地周邊設有固定看台的;
(五)圖紙未標出必備的4種功能用房;
(六)圖紙顯示健身場地面積總和小於1500平方米。
第十五條 對符合初審要求的項目,按照以下順序進行排列:
(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項目;
(二)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區的項目;
(三)省(區、市)體育局所報正式檔案中的項目排序。
第十六條 群體司結合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年度預算、項目初審結果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各省(區、市)年度實際項目分配數量。
第十七條 群體司根據通過初審的項目排序、各省(區、市)年度實際項目分配數量,提出項目建議名單。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體育總局在總局本級公益金下達後1個月內,向社會公告本年度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名單。
第十九條 群體司、有關省(區、市)體育局、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項目實施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建設管理責任書,對有關工作和四方在項目實施中的責任進行明確(各方職責詳見附屬檔案3)。
第三方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政府採購程式產生。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應在項目批准後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完工後,應按照《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宣傳管理辦法》做好相關宣傳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成後3個月內,項目申報單位應參照《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申報書》格式製作項目建設電子檔案,由省(區、市)體育局上報群體司和項目實施第三方服務機構備案。
第七章 項目監管
第二十三條 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體育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總局本級公益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資金使用單位和部門應嚴格按公益金管理有關規定、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進行開支,不得用於彌補行政支出、對外投資和發放工資、獎金、津補貼等人員支出。
第二十五條 省(區、市)體育局應切實承擔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配合支持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受援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嚴格按項目申報承諾和本辦法要求推進項目建設,確保項目建成後在堅持公益性的前提下按有關國家規定和標準對外開放。
第 二十七 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應按服務委託協定要求,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並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監管。
第 二十八 條 對未按本辦法要求建設完工的項目,體育總局通過官方網站予以通報,取消項目所屬縣本周期內全國民眾體育先進參評資格,並核減項目所在省(區、市)次年度總局本級公益金資助項目數量。
第二十九條對在項目申報、審核、實施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雪炭工程”實施辦法》(體群字[2003]6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國家體育總局正式公布《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此次出台的《辦法》適用於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建設的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申報、審核、實施與監管。
《辦法》明確,縣級全民健身中心為不設固定看台、具備多種健身場地設施、專用於開展體育健身活動、提供公共體育服務、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綜合健身館,隸屬於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由總局本級公益金支持新建。
《辦法》規定,每個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預算不超過800萬元(不含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由總局本級公益金全額支持。支持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建設的總局本級公益金納入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體系,主要用於項目建築安裝工程施工、體育器材和設備購置等。
《辦法》對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建設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要求建築面積為2000至4000平方米,室內健身場地面積總和不少於1500平方米;應至少具備大空間球類項目用房、桌球用房、體能訓練用房和體質檢測用房。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民眾實際需求選配其他健身功能用房。
根據《辦法》,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堅持“科學規劃、經濟實用、服務民眾、保障基本”的原則,對中西部地區和東部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予以支持,重點支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享受中央特殊政策支持地區。
《辦法》還對項目的實施、監管提出明確要求。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體育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全民健身中心項目的技術諮詢和監管引入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產生按照國家有關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法規要求,通過政府採購程式產生。體育總局群體司、有關省(區、市)體育局、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第三方服務機構將簽訂項目建設管理責任書,明確各方責任。
《辦法》要求,建設項目應在項目批准後第二年年底之前完成。對未按本辦法要求建設完工的項目,總局將通過官方網站予以通報,取消項目所屬縣本周期內全國民眾體育先進參評資格,並核減項目所在省(區、市)次年度總局本級公益金資助項目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