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於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2018年10月16日公布,旨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共四十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八號

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6日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四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將老齡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計畫和目標考核體系。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情況。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老齡事業發展狀況納入調查統計項目,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增強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遵守社會公德。

第九條 每年農曆九月為自治區敬老活動宣傳月,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自治區敬老活動宣傳月期間,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養老、孝老、敬老、助老主題活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養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基本公共養老服務,鼓勵互助式養老和志願服務,發揮社會力量在養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贍養人應當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於其家庭成員的平均生活水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一次性給付贍養費、老年人婚姻變化、分戶生活等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三條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或者物質幫助,或者要求老年人承擔其因婚姻、購置資產等原因形成的債務,老年人有權拒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經常探望老年人。

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的,贍養人應當定期探望。對較長時間未探望老年人的,養老機構應當督促其進行探望,或者通知其所在用人單位、嘎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督促其進行探望。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贍養人陪護時間;贍養人為獨生子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二十日的陪護假。

第十六條 鼓勵和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依託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動站等資源,就近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護理、文體娛樂等服務。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和養老機構建設小型化、連鎖化社區養老機構,滿足老年人就近養老需求,為親屬照護探視提供便利。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對接老年人供求信息,提供餐飲家政、緊急救援、物品代購、服務繳費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政策、資金,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養老服務站點等,為農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牧業旗市應當在城鎮建設牧民集中養老服務場所,為牧民提供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

農村牧區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在滿足農村牧區特困老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會開放,為低收入、高齡、獨居、殘疾、失能農村牧區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5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要求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予以完善。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或者拆除。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通過提供補貼、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或者通過購買服務、委託管理、承包經營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運營政府投資建設的養老機構。

養老機構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費用,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取。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為特困供養人員中的老年人提供無償供養和護理服務,優先收住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布局,完善政策支持,加強人才培養,強化信息支撐,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實行備案制。在養老機構內設定的醫療機構或者老年護理床位,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聯網結算。

第二十四條 老年人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乘坐城區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領取交通補貼;

(二)免費進入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場館等公共文體場所;

(三)免費進入依託公共資源建設、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景點,其他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優惠票價;

(四)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費體檢一次;

(五)在醫療機構優先掛號、就診、住院等;

(六)優先辦理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郵政、電信、有線電視等業務;

(七)其他優惠待遇事項。

第二十五條 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待遇服務的場所和設施,應當設定老年人優惠待遇視窗、等候專區、老年人坐席等助老設施,並在醒目處設定優惠待遇標識,公示優惠待遇服務內容。有關工作人員或者服務人員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主動告知老年人優惠待遇服務內容。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公安、房產、金融機構等提供公共服務、公共產品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對有特殊困難、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殊服務或者上門服務。

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購買金融產品或者辦理金融服務應當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經常開展針對老年人的預防詐欺知識宣傳,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查處並嚴厲打擊針對老年人的傳銷、非法集資、旅遊詐欺、醫療保健詐欺、金融詐欺、信息詐欺和購物詐欺等非法活動。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高齡津貼制度,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度擴大高齡津貼的發放範圍和提高津貼標準。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老年人免費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對符合條件的失能或者半失能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貧困老年人的扶貧救助力度,實現單一生活救助向多樣化綜合救助轉變,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自然災害救助為基礎,以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為支撐,以臨時救助、社會幫扶為補充的多層次救助體系。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空巢、留守老年人建立信息檔案,並定期看望、慰問,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和生活幫助,為老年人解決日常生活困難。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支持老年人參加自願服務活動,保障老年人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老年人宜居住宅和步行路網適老化的建設和改造,鼓勵、支持已經建成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扶手等設施,所需資金由政府、社會和個人分擔;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統籌規劃,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教育。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老年人教育需求相適應的老年大學,有條件的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老年學校,城鄉社區應當建立老年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體育納入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增加對老年體育投入,建設、改造城鄉社區體育活動場所,滿足老年人就近體育健身等需要。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養老服務業的優惠政策,對養老機構、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從事養老服務在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資金用於支持養老服務業。

第三十七條 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未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或者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未按照要求配備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用途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拆除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恢復。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騙取養老服務補貼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回,並處騙取養老服務補貼數額二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18年10月9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首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民政廳進行了座談協商,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0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民政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助老以及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組織、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養老、孝老、敬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和個人,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草案修改稿)農村互助幸福院的規定中增加“統籌整合各類資金”的表述。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相關政策、資金,利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和房屋,建設農村互助幸福院、養老服務站點等,為農民就近提供養老服務。牧業旗市應當在城鎮建設牧民集中養老服務場所,為牧民提供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列舉的“政策體系”、“設施布局”等幾個方面不足以解決當前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的關鍵問題,希望進一步完善。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合理規劃布局,完善政策支持,加強人才培養,強化信息支撐,保障老年人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條例中增加關於優待貧困老年人、孤寡空巢老年人及流浪乞討老年人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些意見,增加一條關於優待貧困老年人的內容作為條例第三十條,即:“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貧困老年人的扶貧救助力度,實現單一生活救助向多樣化綜合救助轉變,建立和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自然災害救助為基礎,以醫療、住房等專項救助為支撐,以臨時救助、社會幫扶為補充的多層次救助體系。”同時增加優待孤寡、流浪乞討老年人的規定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即:“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空巢、留守老年人建立信息檔案,並定期看望、慰問,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導和生活幫助,為老年人解決日常生活困難。”“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第三十一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增加對違反所設定行為的處罰規定,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對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拒絕贍養老年人、虐待老年人、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等違法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考慮到條例(草案修改稿)在第二條增加了“上位法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表述,已解決了重複規定的問題,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不再做重複性規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調整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我區現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15年。這期間,伴隨著我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區的人口結構、老年人的需求狀況、地方立法的適用環境等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是老年人口的數量激增。我國於1999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我區於2001年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口為254萬。到2017年底,我區老年人口已經達到445萬,占戶籍人口總數的18.3%,比2001年老年人口增長75%,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加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產生深刻影響。二是老年人的需求狀況發生了根本變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和脫貧攻堅的深入推進,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需求層次從溫飽型向追求精神文化生活乃至參與社會發展不斷轉變。三是《實施辦法》的適用環境已發生根本變化。經全國人大修訂的上位法已於2013年7月1日實施,相比新修訂的上位法,我區的《實施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人口老齡化的形勢和任務要求,不能完全滿足維護和發展我區廣大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需求。

二、起草過程及修訂基本原則

2014年,自治區民政廳、老齡辦開始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並積極與自治區人大內司委、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溝通。2015年,《條例》草案初稿形成,徵求了自治區各地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作了必要修改。2016年,與內蒙古大學合作,由其提供專業法律諮詢,進一步對《條例》進行修改。2017年,自治區人大將《條例》草案列入2017年調研計畫和2018年審議計畫,並組織相關部門赴四個省區和部分盟市開展立法調研。2018年,自治區法制辦、民政廳、老齡辦又赴湖北省、陝西省進行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報請政府常務會審議稿。7月9日,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指導思想,注重把握以下幾項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總體要求,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老齡工作方針體現在總則中。二是堅持突出重點,適度普惠原則。根據我區實際,在適度普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對象、內容和標準,兼顧不同人群特點,重點關注高齡、失能、貧困、傷殘、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難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三是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原則。根據我區實際,積極穩妥開展老年人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工作,堅持量力而行、穩步推進。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創新、先行先試,逐步擴大保障範圍和提高保障標準。如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度擴大高齡津貼的發放範圍和提高津貼標準”。四是堅持城鄉統籌,和諧共融原則。逐步加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牧區傾斜配置力度,使農村牧區老年人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強化家庭贍養與扶養責任,營造互尊互愛互助的良好氛圍,增進社會和諧。五是堅持立足當前,適度前瞻原則。在充分考慮自治區當前實際的同時,科學研判我區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如對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老年人長期護理需求評估制度的規定,以期掌握應對老齡化社會的主動權。

三、《條例》草案的結構和重點內容說明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條,較現行《實施辦法》多十七條。八章分別為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附則,章節與內容既遵循了上位法,又充分考慮了自治區實際,現對其中幾項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基本原則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當前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對發展老齡事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進行了明確,即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的原則。其中,政府主導就是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街道、鄉鎮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有人負責;社會參與就是鼓勵和引導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履行職責,積極參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全民行動就是要弘揚傳統美德,明確每年農曆九月為自治區敬老月,把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意識。

(二)關於家庭贍養與扶養

贍養人、扶養人積極履行義務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在《條例》草案中,對贍養人、扶養人的義務作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如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不得以索取、隱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應當保障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應當承擔照料護理責任等。同時,對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也作了規定。

(三)關於獨生子女陪護假

設立獨生子女陪護假,是對計畫生育政策的積極呼應,也是為子女履行照料護理義務提供有效保障的重要舉措。目前,河南、福建、廣西、海南、湖北、黑龍江、重慶、廣州等8個省市區均通過立法建立了子女陪護假或給與陪護時間。在制定本條規定時,我們參照了黑龍江、湖北省經驗,統籌考慮了非獨生子女的實際情況,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陪護假。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不少於二十日,非獨生子女的陪護假每年累計不少於十日。

(四)關於社會保障體系

養老和醫療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在修訂“社會保障”章節內容時,我們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既量力而行,又盡力而為”的要求,在《條例》草案中明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公平、統一、規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養老和醫療需要,同時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立完善政府支持、社會捐助、個人自費投保相結合的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並鼓勵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五)關於醫養結合

推進醫養結合,是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戰略任務,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的重要舉措。為此,《條例》草案寫入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相結合,醫療衛生等部門應當支持在養老機構內設定醫療機構,實行備案制,按照規定納入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並聯網結算,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的服務機構,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六)關於參與社會發展

滿足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的積極意願,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創造條件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為此在《條例》草案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發揮老年人的專長和傳承公序良俗的作用,保障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依法參與社會管理和社會活動。同時要把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將老年體育納入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持續加強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推動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

以上《條例》草案並說明,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共40條,對養老體制和原則、家庭贍養、居家養老、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條例》所規範的內容,既細化了上位法,又充分考慮了自治區實際,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條例》主要內容大致分為四部分:一是在上位法已有規定的基礎上作了一些補充規定;二是對上位法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具體化,增強了可操作性;三是總結我區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經驗做法,作出了一些創製性規定;四是對一些關鍵條款作了與上位法銜接性規定。

《條例》的規定彌補了老齡事業經費缺乏和基層力量薄弱兩個不足;明確了家庭贍養的義務和責任;加大了對獨生子女和計畫生育家庭養老的支持力度;細化了居家養老的保障措施;建立了“雙補貼、雙保險”老年人福利制度;明確了對老年人的優惠待遇;對農村牧區的養老問題做出了專門規定;強化了對困難老年人群體的兜底保障規定;回應了國家關於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的要求;加大了對“坑老”、“騙老”行為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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