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於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關愛的原則,促進應對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健全老齡工作體制機制,將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應當配備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老年人組織以及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實際,做好關愛老年人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狀況調查統計和發布制度,加強老年人基本信息資料庫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設。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老齡科學研究,參與為老年人服務的慈善活動、志願服務等,促進老齡事業發展。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將弘揚孝親敬老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開設適合老年人的節目或者欄目,出版老年書刊,刊播敬老、愛老、養老、助老公益廣告和先進事跡,弘揚傳統美德。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敬老、愛老、養老、助老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

第八條 老年節所在月為我省敬老月。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和敬老、愛老、養老、助老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以及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九條 贍養人、扶養人對老年人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不得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老年人,協助贍養人、扶養人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第十條 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確有原因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服務機構等照料、護理。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扶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贍養人、扶養人及其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加強聯繫溝通,及時告知相關情況;對贍養人、扶養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協調相關組織、單位督促其探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養老保障措施,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扶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對贍養人、扶養人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每年累計不少於十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護理時間應當累計不少於十五天。

第十二條 老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十三條 老年人的個人財產、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竊取、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產;不得侵占老年人所有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不得因老年人處分財產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贍養人、扶養人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索取、隱匿老年人的財產及有關證件,或者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權利。

第十四條 老年人與其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財產、婚姻等發生糾紛的,可以要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其所在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幫助。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建立定期走訪與村(居)調解組織日常走訪相結合制度,及時了解、處理轄區內老年人家庭涉及贍養、財產、婚姻等權益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或者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情節嚴重的,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基本社會服務等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社會保障標準正常調整機制,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和落實老年人異地養老與養老金領取、醫療保險、享受養老服務等政策措施,為異地安置、居住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老年人醫療保障制度,逐步擴大老年人常用藥品和醫療、護理、康復項目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政策,建立慢性病長處方等機制,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用藥需求。

享受特困供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

鼓勵和引導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開展針對老年人的保險相關業務,發揮商業保險對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補充作用。

第十八條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轄區內老年人建立電子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工作;鼓勵為高齡、失能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動不便或者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社區護理、家庭病床等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社會救助制度。對特困供養的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因災因病、流浪乞討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基本生活、養老服務、精神慰藉等方面,對符合條件的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給予特別扶助。

屬於城鄉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並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擴大老年人基本殯葬免費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在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進行危舊房屋改造時,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予以優先保障安排。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津貼制度,省級財政予以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憑個人有效證件,可以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場所、公園,享受減免旅遊景區門票、普通門診掛號、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相關費用、優先辦理相關業務的優惠、優待。具體範圍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鼓勵機場、車站、碼頭、景區等公共場所為老年人設定綠色通道和等候區域,為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等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設施和視窗醒目位置公布優惠優待服務項目和內容,並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和預約等服務;對有行動不便等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上門等特別服務。

為老年人提供社會優待服務的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機制,公布監督方式,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及時處理侵害老年人消費權益的舉報投訴,營造安全、誠信的消費環境。

公安機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傳銷、詐欺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金融機構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等業務的老年人,應當加強風險提示。

第二十五條 老年人因贍養費、扶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免收、減收或者緩收。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第四章 養老環境與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宜居環境標準體系,統籌規劃適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養老等設施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宜居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養老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社會多元投入機制,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養老服務投入,並將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於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養老服務資金應當重點用於社區、農村和困難老年人的養老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結合老年人口規模、養老服務需求,制定養老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將相關內容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加強區域養老服務設施統籌協調,按照標準分區分級設定養老服務設施,推進城鄉養老服務一體化。

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根據規劃,合理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

第二十九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區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居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規劃和建設標準的,應當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整合農村閒置資源,推進農村幸福院、互助照料中心等養老服務設施、醫療點建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場所和設施的適老化改造;重點加強坡道、樓梯、電梯、扶手等建築設施設備的改造和安裝。對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老年人家庭的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給予補助。

完善公共運輸標誌標線,重點對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島、隔離帶及信號燈等公共道路交通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最佳化老年人的出行環境。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協調,開展老年人養老需求評估,建立健全居家養老信息化服務網路,引導、支持社會力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餐飲家政、醫療護理、緊急救援等上門服務。

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項目登記制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獨居以及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農村留守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支持通過志願服務登記和服務時間儲蓄等激勵機制,開展鄰里互助養老和老年人之間的互助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老年人關愛服務制度,健全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機制,支持、引導老年人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開展關愛互助活動;創新農村公共文化服務形式,豐富農村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農村集體經濟、農村土地流轉等收益的一定比例用於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支出。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健全養老服務機構準入、退出機制,將養老服務機構行業信用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

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完善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確定等級、類型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時,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以及協定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利用自身設施和服務資源,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為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或者養老服務人員提供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入住評估制度。對特困供養老年人提供無償供養和護理服務,對失能、高齡、孤寡、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優先優惠入住。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補貼、運營補貼等制度,對經營性養老服務機構與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相同服務的,實行同等的運營補貼政策,並逐步提高補貼標準。

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等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辦理通信、有線電視、燃氣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優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合作機制,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醫療費用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結算。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養老服務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養老服務機構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其從業人員在執業資格、職稱評定等方面,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以及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專業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完善職稱評價和技能等級評價制度,將養老服務人才培養納入人才培養規劃。

加強老年人服務相關專業教育體系建設,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等設定養老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將符合條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服務和就業政策扶持範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城鄉就業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給予補貼。

第五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九條 老年人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

制定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應當聽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的意見。

老齡工作機構應當開展老齡工作的調查研究,收集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對老年人權益保障、老齡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向相關部門反饋。

第四十條 支持老年人開展傳統教育、關心下一代成長、社會公益活動、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等各類社會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提高老年人組織為老年人服務、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

第四十一條 支持有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的老年人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才開發利用納入人才建設規劃,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掌握新知識、新技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和教育發展規劃,加強教育設施、場所、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促進教育資源向老年人開放共享;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豐富精神文化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場所,為老年人提供體育健身、書報閱讀、科學普及、戲曲表演、影視觀賞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將體育彩票公益金不低於百分之十的比例用於發展老年體育事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家庭成員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老年人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財產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或者協定嚴重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二)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四)擅自改變養老服務機構性質或者利用養老服務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從事與養老服務無關活動的;

(五)其他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助、補貼和其他優惠待遇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退回已獲取的補助資金或者社會養老服務補貼,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新建城區、新建居住區未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或者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未按照要求配備養老服務設施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落實老年人優待相關規定或者不明示優待服務內容的;

(二)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舉報、投訴不受理或者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審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內容作了充實完善,比較成熟。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印發省直有關部門、全體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在13個市州召開座談會20場,聽取當地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同志、基層老年協會以及城區、農村、廠礦、企業等老年人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參加座談會人數累計327人,共收集意見225條。同時,組織專家開展立法中評估,並進行了進一步調研和評估論證。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再次作了修改完善。9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有關人員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總體情況

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在修改過程中從理念和制度上進一步釐清政府、社會、家庭在保障老年人權益中的職責邊界。一是堅持政府在統籌協調、規劃引領中的主導作用,明確政府應當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落實老年人優待等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適老化改造,做到保基本、促公平,確保人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對低收入、高齡、失能和計畫生育特殊困難老年人、農村留守老年人等,發揮政府兜底作用,保障其養老需求。二是鼓勵和促進社會力量參與,通過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勵措施,激發各類主體活力,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同時加強行業監管,營造健康規範的為老年人服務的市場環境。三是家庭是老年人生活的主要場所、精神的重要依託和養老的基本單元,處在最基礎的地位。家庭贍養、扶養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要求。在修改過程中強化了對贍養人、扶養人的道德引導,細化了老年人維權、社會輿論監督及建立督促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家庭糾紛中的作用等,確保家庭養老責任不“缺位”。同時,不斷完善家庭養老支持措施,增強家庭照料能力。注重發揮老年人自身的積極作用,鼓勵老年人社會參與和自助互助,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和水平。

二、主要修改內容

(一)關於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贍養人、扶養人的責任要進一步強化。有的委員和專家建議充實引導老年人運用法律武器主張權利方面的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二是對贍養人、扶養人確有原因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服務機構等照料、護理。三是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贍養人、扶養人及其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加強聯繫溝通,及時告知相關情況;對贍養人、扶養人較長時間未探望的,協調相關組織、單位督促其探望。四是老年人主張合法權益有困難的,其所在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提供幫助。五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發揮人民調解作用,及時了解、處理轄區內老年人家庭涉及贍養、財產、婚姻等權益糾紛。(建議表決稿第十條、第十四條)

(二)關於社會保障與優待。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對老年人保障、優待方面的內容可否進一步具體明確。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二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轄區內老年人建立電子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管理和常見病預防等工作。三是屬於城鄉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四是老年人憑個人有效證件,可以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和場所,享受減免旅遊景區門票、普通門診掛號、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等相關費用、優先辦理相關業務的優惠、優待。五是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申請辦理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三)關於農村養老保障。有的委員和地方建議增加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內容。有的委員提出,對農村老年人應當加大關愛扶助力度。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貼。二是整合農村閒置資源,統籌規劃農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三是鄉級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和服務項目登記制度,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獨居、農村留守等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四是建立農村老年人關愛服務制度,健全應急處置和評估幫扶機制,支持、引導社會力量開展關愛互助活動。(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養老環境。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老年宜居環境的規劃建設是實現老年人社區居家養老的基本保障,建議進一步理順宜居環境建設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的關係。有的委員提出,在適老化改造方面,建議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解決老年人生活、出行的重點問題。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將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章與第五章合併為“養老環境與服務”,統籌規劃適合老年人的居住、出行、養老等設施建設,為老年人養老營造安全、便利的環境。二是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場所和設施的適老化改造;重點加強坡道、樓梯、電梯、扶手等建築設施設備的改造和安裝。三是完善公共運輸標誌標線,重點對大型交叉路口的安全島、隔離帶及信號燈等公共道路交通設施進行適老化改造,最佳化老年人的出行環境。(建議表決稿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

(五)關於養老服務質量。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要進一步提高養老服務質量,推進養老服務的科學化、現代化。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將養老服務機構行業信用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進養老服務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二是完善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定期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養老服務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等級、類型以及補貼標準,並向社會公開。三是養老服務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時,應當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服務協定,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以及協定內容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六)關於參與社會發展。有的委員提出,對於老年人如何參與社會發展的內容比較缺失,建議增加相關內容。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鼓勵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二是支持老年人開展傳統教育、關心下一代成長、社會公益活動、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維護社會治安、調解民間糾紛等各類社會活動。三是培育和扶持基層老年協會等老年人組織,提高老年人組織為老年人服務、參與社會事務的能力。四是支持有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的老年人開展創新創業活動。(建議表決稿第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和專家建議,強化政府監管職責,增加責任追究機制。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相應內容。(建議表決稿第四十八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和文字修改。本辦法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7年1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特此說明。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簡稱《實施辦法》草案)是省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計畫項目。現將《實施辦法》草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現行《實施辦法》自1999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楊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現行《實施辦法》已無法解決,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雖然於2012年進行了修訂,但相關規定太原則、太寬泛,不夠細化,不能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迫切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我省於1998年進入老齡化社會。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周歲以上老年人1072萬,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已達到18.22%,與全國老年人口占總人口16.7%相比,高出1.52個百分點,人口老齡化面臨嚴峻挑戰。進入“十三五”後,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增長,到2020年將達到1243.90萬,占總人口的20.58%;2030年前後將達到峰值1827.56萬,占到總人口的30.34%。二是困難老人數量日益增多。目前,我省80歲以上高齡老人達到129.29萬,失能、半失能老人85萬之多,生活困難老人有150萬,需要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目前我省平均每個家庭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增強,使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四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指示要求。2016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發展老齡事業作出重要指示強調,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事關國家發展全局,事關億萬百姓福祉,要著力完善老齡政策制度,搞好頂層設計。不僅黨和國家領導高度重視老年法規建設,近幾年來,有關職能部門、老齡工作者、專家學者、老年人及其組織等各方面,也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修訂老年法規意見和建議,修訂《實施辦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頂層制度設計和社情民意基礎。

二、《實施辦法》修訂思路及基本原則

在修訂過程中,我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注重把握以下幾個基本原則:一是通過總結十多年來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強法律的適應性。我省在健全老年社會保障、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和老年優待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如在居家養老服務信息平台建設試點、老年宜居社區創建試點、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建設等方面取得很多成功的經驗。在修訂《實施辦法》過程中,通過反覆修改、徵求意見,充分吸收這些新內容,特別是在新增加的養老服務和社會優待以及宜居環境三個章節中都有集中體現。二是突出重點問題,著力解決人口老齡化現實中存在的難點、熱點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老齡機構的職能問題,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社區居家老人的養老服務需求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融資、稅費優惠問題,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基本生活問題,失能老人護理困難問題,以及養老機構的發展和規範管理問題等等,都是老齡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我辦除每年聯合高等院校、省老齡委成員單位、省政府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調研外,每年還向全省老齡系統發出通知,要求廣泛深入基層開展調研,鼓勵各地將調研成果及時轉化到老齡工作實踐中。各地在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重度失能老人護理補貼、養老機構的改革、發展,基層老年協會建設、志願者組織培養等方面開展了不同程度的實踐和探索,積累了很多寶貴經驗。三是科學把握我省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草案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制度、長期護理保障制度、老年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等方面的規定中。對這些重要問題,儘早從立法層面做好配套設計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將會為我省未來有效應對人口老齡化贏得戰略先機和更多主動權。

三、草案的體例結構和修改的主要內容

現行《實施辦法》6章43條,上位法修訂由6章50條擴展到9章85條,增加了35條,可以說這35條都是“乾貨”,是現行《實施辦法》所沒有的。本次《實施辦法》(草案),根據我省實際修訂形成目前(暫定8章63條),其中,把第四章社會服務改成養老服務,新增內容較多。總體來看,修改幅度較大,且新增條款多數屬於養老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等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在現行《實施辦法》的社會保障章節中有所規定。現行《實施辦法》在制定之初,由於我省老齡事業尚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在社會保障、養老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建設等方面還缺乏實踐,難以分別設專章加以規定。現行《實施辦法》貫徹實施18年來,我省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會優待等許多方面都有了長足發展,特別是養老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經驗。鑒於此,我們在草案中新增了養老服務、宜居環境兩大章節,補充調整了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章節,特別是新增了養老服務章節共14條,明確了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基本框架,規定了政府、社會、家庭在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的職責。補充調整的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章節,主要規定老年人養老和醫療的物質保障問題以及有關服務和優待的內容,這種調整,既反映了我省老齡工作實踐發展的成果,又有利於區分物質保障和服務保障的不同功能,有利於相關主體的明確責任。我們在草案中還新增了老年宜居環境章節,因為未來我省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屬於老年人,如此龐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對我省城市規劃、公共基礎設施、社區環境和住宅設計等硬體環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戰。目前我省正處在城鎮化快速推進過程中,一些地方由於缺乏前瞻性,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已經出現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體環境。隨著失能和高齡老年人的持續增多,這些問題將會越來越突出。因此,很有必要新增宜居環境章節。這樣《實施辦法》(草案)稿形成了目前的8章結構,即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和社會優待、養老服務、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四、修訂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及社會參與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當前全社會的共同責任,草案規定:一是發展老齡事業,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關愛、全民行動的原則,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建立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改善老齡事業發展和養老體系建設支撐條件(第四條);二是明確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各自的職責(第六條),三是要求在全社會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老齡法制教育,並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以及學校、媒體、志願者等也應當積極維護老年人權益,開展關愛老年人的工作(第七條)。

(二)關於家庭贍養與扶養

居家養老是目前最主要的養老形態,草案規定:一是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贍養義務,以及老年人房屋產權、婚姻自由、財產處分等權利(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二是體現家庭養老應當得到國家和社會更多支持的幫扶精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體系,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為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護等提供支持(第十五條)。

(三)關於社會保障與社會優待

根據社會保障與社會優待的內容關聯性,草案將兩部分內容合二為一,主要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長期護理保障制度、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社會救助、住房保障、特困供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做出規定,並與本省社會優待政策作出了銜接性規定(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養老服務

草案將養老服務列為專章,突出解決“老有所養”問題。主要從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養老機構、農村養老、醫養結合,以及監管指導與政策支持、人才培養、技術提升幾個方面做出具體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完善社會多元投入機制,建立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功能完善、規模適度、運行規範、覆蓋城鄉的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第二十八條);二是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社區統籌設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社區養老院等,在農村社區建立農村幸福院、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為社區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第三十一條);三是加快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模式,依託農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或者利用閒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建設非營利性的農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動中心(第三十二條);四是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凡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養老服務領域,都應當向社會資本開放(第三十五條);五是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合作機制,統籌、整合養老服務與醫療服務資源,促進醫養融合(第三十七條)。

(五)關於宜居環境

為了落實國家對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相關要求,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將老年宜居環境建設需求納入城鄉規劃和建設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需求狀況等因素,統籌考慮適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礎設施、生活服務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在居住、出行、就醫、養老等各方面提供安全綠色便利舒適的老年宜居環境(第四十二條),並從建設標準、安全應急、居住與出行環境無障礙改造、適老信息環境等幾個方面作出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六)關於參與社會發展

為鼓勵、支持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草案規定:一是老年人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第五十條),鼓勵、支持有專業知識、技術、技能的老年人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第五十一條),組織、支持老年人參與社會事務和社區工作,發揮老年人在關心教育下一代中的作用(第五十三條),二是對老年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所涉及的教育、文化、體育等做出保障性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

草案已經制度廉潔性評估,於4月10日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5月11日經省人大內司委第36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上草案並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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