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緬甸條款》全稱《中英緬甸條款》,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於1886年在北京簽定的一份處理緬甸事宜的條約。
背景
1884年中法戰爭後,雙方簽定中法新約,越南成為法國殖民地。其後英國為進一步擴大自己在東南亞的影響,遂有吞併整個緬甸的野心。早在19世紀上半葉至中葉,英國已與緬甸爆發過兩次英緬戰爭,占領了原緬甸的大片領土。但這次,英國決定直接統治整個緬甸,將其納為殖民地。1885年8月29日,緬甸國王罰私運木材的英國木商公司230萬盧比,取消其租山契約。光緒十一年(1885)十月,英屬印度總督利用木商案出兵緬甸,攻陷緬甸首都曼德勒,俘虜緬甸國王錫保。
光緒十一月二十七日(公元1886元旦),英屬印度總督達弗林宣布,宣布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進而逼迫清政府承認其吞併緬甸。由於清廷長期視緬甸為其朝貢國,對於英軍的入侵,清朝駐英公使曾紀澤曾向英國抗議,但無效。
清政府的對英外交政策雖然強調緬甸的屬國地位,但對待英國占領緬甸一事,其政策以不直接介入為底線,行動基本上局限在口頭上。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中國邊疆相繼出現危機,英國人已經把觸角伸到了中國領土西藏,清政府制定的這種對緬政策實際上具有相當的實用主義色彩,“緬甸全境為英所占,緬人既不能自圖恢復,中國又不值涉遠窮兵,輕啟邊釁,且英人方謀入藏,恐致別起事端”。
英國占領整個緬甸後,清廷便承認既成事實,但希望仍保持原有的朝貢關係。
簽約
光緒十二年(公元1886年)六月二十三日,大清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慶親王奕劻與英國前署駐華公使歐格納(N.R.O’Conor)在北京簽訂了《中英緬甸條款》,共五款。
主要內容:
一、英國允許緬甸每十年向清王朝進呈方物一次,“因緬甸每屆十年,向有派員呈進方物成例,英國允由緬甸最大之大臣,每屆十年派員循例舉行,其所派之人應選緬甸國人”
二、清政府承認英國在緬甸取得的一切特權
三、中英兩國應派員勘定中緬邊界,另立邊界通商事務專章
四、英國同意暫緩派員由印度進入西藏,但原則上規定了藏印邊界通商
五、本條約以中、英文撰寫各三份,將於英國京城互換文本。
光緒十三年(1887)七月初七日,中英兩國政府派代表在倫敦交換了批准書。
其後經過1894年中英倫敦條約、1897年續議緬甸條約兩次訂約以及1898、1899年勘界條約,中英劃定了北段自尖高山向南至南定河、南段自南卡江至瀾滄江的兩段邊界。中緬(英)南段邊界大走向基本定型。隨著19世紀90年代末期中緬邊界的明確劃分和之後雙方“石堆”(界碑)的建立,英國主導下的中緬邊界初步劃分宣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