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責任險
綜合責任險
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投保人可就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一、承保範圍
承保人同意代被保險人賠償根據下述契約被保險人有法定義務賠付責任的全部賠款。
1. 個人傷害責任項下:任何人遭受個人傷害、疾病包括由此造成的任何時候的死亡的損害賠償金,包括照管費用和喪失工作的賠償金。
2. 財產損壞責任項下:由於一次事故引起的財產損壞或毀壞,包括由此而喪失使用的賠償金。
雙方同意在此提供的保險只限於本保險標的項下的操作和與此操作有關的服務所引起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以及財產的損壞或毀壞。
二、辯護、結案、補充費用
根據本保單所提供的此類保險,承保人應做到以下幾點:
1. 對任何向被保險人提出的認為負有責任的傷害、疾病、毀壞和以此追索賠償金的起訴進行辯護,即使這種起訴是無根據的、虛假的或是欺詐的。承保人在與被保險人協商後可以對此進行調查、協商和認為對已有利的結案或進行訴訟。
2. 賠付為贖回扣留財產的契約書費用,這項費用須不超過本保單項下的適用的責任限額,並賠付辯護案中的抗訴契約書的費用。但承保人無義務申請和提供此類契約。
3. 賠付由承保人造成的費用,所有在訴訟中向被保險人收取的費用和判決後在承保人賠付、償清或向法院存入被判賠償金之前的所有利息,但都以不超過承保人的責任限額為準。
4. 在發生事故的緊急情況下,被保險人為他人支付的緊急治療和手術的費用。
5. 償還被保險人由承保人的要求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收入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定義
無限制意義的“被保險人”一詞包括指定的被保險人,同時也包括:
1. 任何執行主管、董事、股東或履行其職責的雇員。
2. 如果指定的被保險人是合夥公司,無限制意義的“被保險人”也包括合夥中的任何一個合伙人,但只是就其所負責任而言。
3. 任何個人、信託機構和財產因被保險人簽訂了書面契約或協定而對其負有責任義務提供保險即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的,但本條僅指由指定被保險人進行作業或代表其進行的作業或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設備。
在製造業內的套用
在製造行業內的套用:
一般情況下綜合責任險作為主要保險內容而被保險人購買,當製造商或者經銷商已經購買綜合責任險但並不涵蓋此產品或者完整的製造過程,這時就要由生產商或者經銷商單獨購買產品責任險。
綜合責任險覆蓋範圍:
1. Premises-Operations (公共意外責任): 規避保險範圍內公共意外導致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發起的法律辯護訴訟
2. Product and Completed Operations (產品和完工責任) :規避由於售出產品不良或非正規操作(eg.建築結構)導致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發起的法律訴訟辯護,但保險只對售出產品或建築生效。
3. Personal / Advertising Injury(人身/輿論傷害) :規避發起訴訟人身傷害(如:詆毀,誹謗,侵犯隱私)或輿論傷害(如貶低競爭對手的產品或服務)的法律辯護。 須在保險地區及保險期間內發生,且須在廣告具名被保險人之貨品、產品或服務時發生。
4. Damage To Premises Of Others(第三方損失) :規避第三方損失提起的法律訴訟辯護
5. Medical Expense Payments(醫療費用賠償):第三人在被保險人財產範圍內或因被保險人之工作而受有體傷者,保險公司將賠付急救費用及合理之醫藥費用,但不超過該公司之責任限額為限。
老的綜合責任險通常還單獨包含如”獨立承包人責任“”通用固定資產損失“”下陷/倒塌/爆炸損失“等,現代的綜合責任險已經將以上責任險自動轉化為契約條款中。
在國外的發展
在國外的發展
因為這方面的文章並不是很多且大多數文章都和產品責任險一起來談。總體來講綜合責任險開始於19世紀中葉,發展於20世紀70年代。責任保險的產生與發展壯大,被稱為保險業發展的第三階段,使保險業由承保物質利益風險和人身風險後,擴展到保各種法律風險。
在責任保險發展的最初幾十年,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直至20世紀中葉,隨著社會發展,各種民事活動急劇增加,法律制度不斷健全,人們的索賠意識不斷增強,終於使責任保險在20世紀70年代以後的工業化國家得到了全面迅速的發展,進入了黃金時期。雖然責任保險發展的時間相對其它保險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經成為具有相當規模和影響力的保險險種。
在中國的現狀
在中國的現狀
在我國綜合責任險還處於起步階段,主要受風險環境, 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影響比較大。與西方一些已開發國家責任險占40%至50%的比例相比,我國的責任險在財產險中占比僅有5%左右,財產保險業務中的責任險占比過低,已經成為保險業界關注的焦點,這既表明了中國保險業的落後,也預示財產保險和責任保險市場巨大的發展潛力。與責任險的“冷”相比,車險“熱”得發燙,機動車輛保險在財險占比近7成的地位難以被撼動,幾乎左右了財產保險業務的走勢,險種結構不合理制約著我國財險領域整體業務的發展。
目前能提供綜合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大多為國外的保險公司如蘇黎世保險,AON等,國內涉及到責任險的只有PICC提供的產品責任險。而不成比例的是進出口業務的大幅增長使企業對綜合產品險方面的需求與日俱增,以此來看綜合保險業務在中國還有很大的增長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