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生活用水量

綜合生活用水量

綜合生活用水量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築用水之和。公共建築用水包括娛樂場所、賓館、溶室、商店、學校和機關辦公室等用水量。不包括消防、澆灑道路和綠化等用水量。

簡介

綜合生活用水量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築用水之和。公共建築用水包括娛樂場所、賓館、溶室、商店、學校和機關辦公室等用水量。不包括消防、澆灑道路和綠化等用水量。

確定方法

綜合生活用水量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水資源充沛程度,結合供水專業規劃和供水工程發展的條件綜合分析確定。在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情況下可採用國家標準GBI13-86(1997年版)《室外給水設計規範》的規定 。

綜合生活污水量

綜合生活污水量是指城鎮居民生活污水和公共設施排水的總和。綜合生活污水定額一般以每人每日排出的污水量[L/(人・d)]表示。公共設施排水包括在機關辦公樓、學校、商業、餐飲業、浴室、賓館和娛樂場所等排出的污水量。

影響因素

影響綜合生活用水量的因素主要有城鎮的規模、性質、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開放程度、第三產業繁榮程度、氣候、水資源量、居民生活習慣以及當地污水排水系統普及程度等。在國家級經濟開發區和特區、旅遊城市、金融財貿商業中心和流動人口多的地區,綜合生活用水量標準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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