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房

經租房

經租房是指中國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產,這些房產在1958年前後由政府統一經營出租,收取房租,於是就稱這類房產為經租房。

基本信息

簡介

按當時的做法,把城市裡的私有房產分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間以上的,即由政府經租。政府房管部門負責經租房的經營,如管理、收租修繕等,並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發給經租房的業主。這種做法延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就不再發租金給經租房主。經租房主從來沒有辦理過這些房屋產權的轉移出讓手續,他們仍然是其被經租房產的合法業主。

“經租”是上世紀50年代出現的一個“關鍵字”。1958年前後,政府對私有的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就是“經租”。經租就是對數量在規定起點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出租、管理、修繕,並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給房主。經租的起點各地略有不同,大約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間。向房主支付定額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區,對不同情況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約是全額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過15間(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納入經租。不過即便是20-40%比例的租金,房主們也僅僅領到1966年就在紅衛兵運動中被迫放棄了。房東們從此就成了再也收不到房租的房東了。

經租雖然也稱之為社會主義改造,其實與其他行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不同的。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1956年已經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經租大致是在1958年。經租為什麼沒有放在社會主義改造的高潮中一併完成呢,不只是個時間問題,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為私有房屋屬於生活資料而非生產資料,1954年憲法有“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明文規定。 1956年中共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中提出“對城市私人房屋通過採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對城市房屋占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的意見。在1958年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改造的時候,是採用“經租”的做法,而沒有採用“公私合營”的做法。這裡邊雖有“逐步改變所有制”的說法,但是直至文革結束前並未宣布被經租的私有房屋變為“歸國家所有”,也沒有要求被經租的私房房主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手續。這裡邊雖然提到“贖買”,但是直至文革結束前並未就此做出具體安排,也沒有辦理相應的經濟法律手續。

經租

“經租”是上世紀50年代出現的一個“關鍵字”。1958年前後,政府對私有的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方式就是“經租”。經租就是對數量在規定起點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出租、管理、修繕,並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給房主。經租的起點各地略有不同,大約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間。向房主支付定額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區,對不同情況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約是全額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過15間(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納入經租。

歷史

國家歷年來的憲法法律,法規均無將經租房收歸國有。解放初期,為了解決進城人員住房燃眉之急,政府動員城市私房業主將自家的房屋交由各地房管部門統一出租,修繕。文革開始後房管部門強行收繳私房業主的房地證,這類房屋稱為“經租房”。“經租房”做為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早已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理應在文革結束後返還給私房業主。做為“經租房”的實際掌控者,房管部門為了維護文革利益至今不予返還這些私人的合法財產,及文革期間抄繳的產權憑證。經過半個多世紀的不斷鑽研,不懈抗爭,經租戶掌握了充分證據已證明經租房始終是公民合法私產,“經租房收歸國有”只是房管系統一廂情願。 做為撥亂反正的重要內容,落實私房始終障礙重重。這裡面涉及在極左運動時期,某些人、某些部門為了獲取利益不惜泯滅人性、良知,利用法西斯式的極左政策剝奪他人合法財產。我國有著二十幾年的左傾運動史,1979年偉大的中國共產黨徹底否定了左傾運動,憲法法律恢復尊嚴,但左的思想殘餘仍在,堅持左的思想謀求,固守非法利益的勢力仍然存在。‘經租房”恰是處在憲法法律與左傾政策(被黨徹底否定,祥見《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的反覆博弈中。中華人民共和國60年的光輝歷程證明,堅持黨的正確路線方針,堅持依法治國才是解決經租房問題正確道路。

相關法律

《中國共產黨黨史》,《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等中央權威著作均未認可經租房屬社會主義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在1956年已經基本完成,而對私有出租房屋的經租是在1958年大躍進期間相繼開展起來的。

《北平市軍管會關於北平市房屋問題的布告》中規定:城市房屋之占有關係及由此產生的租賃關係,有別於封建的半封建的土地制度,現在不但不應該廢除,而且應該予以合理之保護,此乃我人民政府之既定政策。

(一)一切公私房屋之所有人,應即將其所有房屋向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作確實之報告,請領登記證,並照章繳納房產稅。

(二)政府依法保護各階層人民在本市的房屋所有權。

這一宗旨在建國後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憲法)中作了具體體現: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文化大革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64)法研字第80號《關於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喪失所有權的批覆》因違反《物權法》於2008年12月24日被撤銷。這意味著在法律上經租戶仍是其經租房產的所有人。

然而法律的陽光並沒有照到經租戶們的現實中,除僑台政策而少量歸還的經租房外,絕大多數經租房目前仍然未能回到當年的經租戶手中。更為悽慘的是在全國各地的強拆運動中,當年貢獻給國家半個多世紀的經租房的房產權仍被認定為“產權不明”而遭到房地產開發商的掠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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