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
經營性公墓須經當地政府同意,在土地管理、城鄉建設規劃管理、發改委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與外國、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資或利用外資建立經營性公墓,需經同級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審核同意。報民政部批准。經營性公墓嚴禁預售、炒賣墓位、傳銷等違規銷售活動。
收費項目和標準
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公墓墓區土地所有權依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喪主不得自行轉讓或買賣。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凡在經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定交納墓穴租用費、建築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經營性公墓收費實行國家定價,由政府物價部門制定收費同項目和收費標準,任何部門和單位無權擅自立項和制定收費標準。
1、墓穴租用費
使用權面積3平方米以內(含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00元計收,使用面積3平方米以上至6平方米以內(含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00元計收;超大墓型(公墓使用面積在6平方米以上),按每平方米2000元計收。
墓穴使用費均為一次性收費,墓穴使用面積按墓穴實際占地面積計算。
2、墓園建設費
每墓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0元標準一次性收取。(占地面積=墓穴占地面積+公共使用占地面積。比例為1:1)
3、護墓管理費:
每墓每年按20元收取(不分單穴、雙穴)。第一次按10年徵收,10年後續交。
護墓費主要用於護墓人的勞務報酬、墓穴管理和維護費用等。家屬掃墓時,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費用。
4、安葬費
每穴按10元標準一次性收取。安葬費主要用於穴內清掃、封蓋、立碑等勞務費用。
5、建墓材料費
建墓材料費要以材料的實際進價加規定的綜合差率計價。具體差率為:石料加價率為50%,輔料加價率為20%,其他商品(鮮花、塑膠盆景等)加價率為30%。
綜合差率指:材料運雜費、合理損耗、國家稅金、材料保管費等。
6、造墓勞務費
按造墓實際耗用的工時定額收取。每小時人工費為8-12元。
7、墓葬證工本費:每證10元。
稅費收取
經營性公墓除了提供常規性的殯葬服務外,其公墓主要收取的費用包括墓穴管理費、墓穴租用費、建築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並沒有收取轉讓墓地使用權收入。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得轉讓的,因而,對經營性公墓收入不能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徵稅。但經營性公墓的地面建築附著物部分,屬於營業稅法上認定的不動產,如果銷售,可以按銷售不動產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