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寧縣公路局

綏寧公路局管養公路里程327.357公里,其中省道2條,計128.02公里,縣道8條,計199.337公里。有職工322人,其中在職職工177人,退休職工145人。局機關設紀檢監察、工會、團支部、辦公室、政工股、財務審計股、安全生產股、應急辦、養護股(下設三個片,25個公路管理站)、工程股、路政法規股。

單位簡介

部門全稱:湖南省綏寧縣公路管理局

簡 稱:縣公路局

性 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機構功能

近年來,在上級主管部門和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和支持下,團結奮進、勤儉務實、科學創新、和諧發展,通過全體公路職工的艱苦創業、頑強拼搏,所轄公路面貌日新月異,各項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多次被評為省、市、縣先進和文明建設先進單位。現已具備建設高等級公路工程的能力,發展成了一支公路養、建、管、安過得硬的高素質綜合隊伍。

崗位責任制度

一、為提高本局工作效能,增強本局行政和公路服務的整體性,堅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規範工作行為和工作程式,充分發揮機關(各部門)的基本職能和運行職能,制定本制度。

二、實行崗位責任制,堅持因事設崗、職責相稱,責任一致、責任分明,任務清楚、要求明確,便於考核的原則。

三、實行崗位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對機關(各部門)的總體職責,各股室、各部門要以崗位承擔的工作內容、數量、質量及完成的程式、標準和時限,應有人員職責、權力和應負的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

(一)本機關(單位)的總體職能;

(二)局機關各股室的主要職責;

(三)具體崗位的設定及其職責;

(四)具體人員在崗職責。

四、實行崗位責任制要與工作責任相結合。把崗位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工作目標責任之中,保證崗位責任制的切實落實。

五、崗位責任要按規定在適當位置進行公示,自覺接受民眾監督。

六、崗位責任制履行情況納入效能考評內容,不斷強化股室(部門)的崗位責任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覺性。

服務承諾制度

一、為進一步最佳化公路服務職能,提高本局服務水平和公眾滿意度,提高效能,樹立“廉潔、務實、高效”的公路形象,通過公開承諾和社會監督,實現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與效能的原則。從方便民眾、服務對象和其他組織的角度出發,為管理和服務對象考慮,簡化辦理程式、縮短辦事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三、明確服務內容,向公眾公開本局(各部門)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幫助公眾了解本局的職能分工。

四、規範服務承諾標準:

1、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掛牌上崗、行為規範、態度要求等)。

2、辦公場所、辦證大廳的環境標準(設施標準、公示內容、衛生標準、向社會承諾等)。

3、視窗工作人員的服務標準(掛牌上崗、行為規範、態度要求、著裝標準等)。

4、辦理證件、立卷查存等的差錯率。

5、審批事項差錯率。

五、簡化辦理程式,縮短辦事時限。每個行政審批項目,要公開資格要求和辦理的必備手續,公開辦理程式及流程圖表,承諾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其他服務項目要根據服務內容、辦事程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式和時限的承諾。

六、建立健全投訴、監察與責任承諾。各部門要完善投訴渠道,投訴程式和監察機制。對於沒有達到承諾標準的事項,要建立責任追究和違諾補償機制,保證本局的服務質量不斷提高。

七、加強對服務承諾制的組織領導,圍繞服務承諾制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局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對服務承諾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和指導。

失職追究制

為加強管理監督,促進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失職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由於故意、過失、瀆職等致使國家、集體或服務對象遭受損失,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規定追究其責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失職:

1、因在工作中不負責任,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事故的;

2、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有“吃、拿、卡、要”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3、在規定時限內對資料齊全、手續完備的人員不按時辦理手續且沒有合理理由的;

4、對資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備的申報事項,由於沒有向對方“一次性告知”清楚,導致延誤、漏辦,造成投訴的;

5、違反辦事程式和規定,弄虛作假,違規辦事,造成不良後果的;

6、在日常工作中對違法違紀行為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7、其他失職。

三、責任追究和查處

對發生失職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1、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

2、情節較重的、造成不良影響,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待崗處理。

3、對管理不力,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影響的,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追究相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政務公開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政府關於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精神,推進我局政務公開工作,更好的為發展服務、為民眾服務、為公路服務,特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進一步改進和轉變機關作風,增強全局政務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辦事效率。

二、政務公開的原則

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

三、政務公開的範圍

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直接面對社會、面向基層,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主要工作事項必須公開;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重大事項與幹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也必須在相應的範圍內公開。

四、政務公開的內容

本局政務公開主要圍繞“職責許可權、服務內容、辦事程式、辦事依據、承諾時間、收費標準、監督渠道、辦事結果”進行。政務公開的項目(一)本局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及辦事指南;(二)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三)行政審批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四)行政處罰事項;(五)行政服務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六)上級人事部門及本局制發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批轉與民眾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檔案;(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內容。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本單位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進行查詢,要根據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和單位情況變化,編制偃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公開目錄,並及時發布更新目錄和相關內容。

五、公開的形式、方法和時間

1、通過綏寧縣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開我局的職責、職權、審批項目和收費標準等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2、定期在媒體上介紹業務;公布服務承諾;公示專項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3、及時公示新的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式以及政務事項的變化情況。

4、每年結合工作總結對內公開相關內容,在需要時,隨時對內公開有關內容。

六、政務公開的相關制度

1、主動公開制度

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應當在綏寧縣公眾信息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服務指南、觸控螢幕或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務信息,應當在信息生成產生或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

2、依申請公開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採用電話、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全局提出申請。屬於本局掌握的主動公開的事項,將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信息。對於當場可以答覆或提供的要當場答覆和提供;不能當場答覆和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提供,特殊情況下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政務公開預審制度

擬公開的事項必須經各科室負責人審核後由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重大事項要由承辦科室提出並說明理由,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科室初審,請分管領導審批後再行公布

4、政務公開公示聽證制度

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布,在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實施。重大決策事項,按照聽證程式組織聽證後再向社會公布。

5、政務公開投訴受理制度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受理政務公開權利人的舉報、投訴、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一)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作風和行風評議體系,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和建議;

(二)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政務公開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四)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局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機關各科室和局屬二級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五)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六)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取消當年度部門及主要負責人的評先資格,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並於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法規科。

7、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一)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法規科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處分。

(1)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

(2)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3)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4)違反法律法規,泄露相關機密的;

(5)政務公開中的其他違紀行為。

(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理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處理相對應的原則。

(三)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後果的,對責任人提出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科室)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構成違紀的,按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同時違反黨紀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政務公開工作,局辦公室和法規科分別做好審查審核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局辦公室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網路信息的發布,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現前述政務公開五種違紀情形時,法規科應在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並呈報分管領導和局黨組研究審定。

(六)被追究對象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於接到處理通知後30日內向本級或上級監察機關、法制部門申請覆核或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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