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機構的類型
1、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獨立設定的統計職能機構,包括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統計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統計機構。
2、部門統計機構。是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部門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定的統計職能機構。
3、企業事業組織統計機構。是指各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部門、地方、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任務的需要而專門設定的統計職能機構。
統計機構的職責
一、國家統計局的職責
國家統計局履行下列職責: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和計畫,制定統計工作規章,制訂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和國家統計調查計畫,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健全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制定或者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國家統計標準,審定部門統計標準;
3、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大的國情國力普查,組織、協調全國社會經濟抽樣調查;
4、根據國家制定政策、計畫和進行管理的需要,蒐集、整理、提供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5、審查國務院各部門編制的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國務院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6、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國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全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7、統一領導和管理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
8、組織指導全國統計科學研究、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書刊出版工作;
9、開展統計工作和統計科學的國際交流。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各項調查任務,依法獨立開展統計調查,獨立上報統計資料。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1、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
2、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韻統計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3、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制定計畫和進行管理的需要,蒐集、整理、提供基本統計資料,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4、審查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查、審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統計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公報;
6、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加強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加強統計教育、統計幹部培訓和統計科學研究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幹部和鄉、鎮統計員進行考核和獎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雙重領導,在統計業務上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領導為主。
三、鄉、鎮統計機構的職責
鄉、鎮統計機構執行鄉、鎮綜合統計的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執行國家統計標準,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蒐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鄉、鎮的基本統計資料;
3、組織指導本鄉、鎮各有關單位、人員加強農村統計基礎工作建設,健全本鄉、鎮的統計台賬制度和統計檔案制度,組織鄉、鎮以下的統計業務工作。
四、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機構的職責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的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包括生產、供銷、基建、勞動人事、財務會計等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制訂本部門的統計工作現代化規劃、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內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和提供本部門的基本統計資料,會同計畫和其他有關職能機構對本部門執行政策、計畫和經營管理效益的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4、管理本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5、會同本部門的人事教育機構,組織指導本部門的統計教育和統計幹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勵;加強本部門統計科學研究工作。
五、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機構的職責
企業事業組織的統計機構執行本單位綜合統計的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單位各職能機構和下屬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制訂、實施本單位的統計工作計畫和統計制度,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和提供統計資料,對本單位計畫的執行情況和經營管理的效益,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3、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4、會同本單位有關職能機構完善計量、檢測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台賬和核算制度。
統計機構的職權
1、統計調查權
調查、蒐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和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2、統計報告權
將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和情況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出統計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和扣壓統計報告,不得篡改統計資料。
3、統計監督權
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監督,檢查國家政策和計畫的實施,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檢查和揭露存在的問題,檢查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反映、揭露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作出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