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結算風險基金是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設立的用於補償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損失的一種基金。
規定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設立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用於墊付或者彌補因違約交收、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並可以由結算參與人按照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管理
對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嚴格管理
(1)基金應當依法籌集,提取的比例以及征繳的辦法必須依章辦理;
(2)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帳戶,確保基金安全;
(3)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4)向責任人追償。如果風險損失是人為的因素造成,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運用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提出追償。
設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立和使用結算風險基金: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設立結算風險基金。建立風險基金是強制的,而不是自願的。
2.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應當存入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即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要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確保結算風險基金的使用處於有關機構和部門的監督之下,防止結算風險基金被濫用。
3.結算風險基金只能在以下範圍使用:(1)由於技術故障造成的證券結算機構的損失;(2)由於業務人員操作失誤造成的證券結算機構的損失;(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損失。
4.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來源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從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另一個是證券公司按證券交易業務量的一定比例繳納。
5.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要制定專門的辦法。制定單位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因證券法規定的原因對造成的損失以風險基金賠償後,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