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明

結婚證明

一般指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登記時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整個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在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1)戶口證明;(2)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明

結婚無須請組織批准,離婚也無須對組織負責,在單位退出私人生活領域後,社會中人之個體變得更加獨立和自由。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記條例》實行,結婚不再需要單位或街道蓋章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婚檢,也從原來的強制性要求,變為自願行為。結婚和離婚都變得更加簡單,婚姻開始成為純粹的兩個人之間的私事。隨之變化的是,以前婚姻遭遇第三者,有組織撐腰、全民監督、領導教育,可是現在,當婚姻遇到內部危機和外在威脅時,婚姻中的一方到對方單位去告狀、大鬧的家務案例大大減少。

二、結婚登記程式

結婚登記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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