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結婚證明

單位結婚證明,是20世紀90年代,在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要辦理的一個“婚姻狀況證明”。婚姻的當事人結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簡介

單位結婚證明 單位結婚證明

20世紀90年代,在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要持一個“婚姻狀況證明”;在單位開這項證明之前,需要結婚的人寫一個“申請”——向領導申請結婚,由領導簽字。“婚姻狀況證明”有1994年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作依據,婚姻的當事人結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手續

結婚“申請”,找不到相關文字的規定。可如果不寫,或者寫了單位領導沒有“同意”,肯定是沒有人敢給開“婚姻狀況證明”的。結婚要由單位領導簽字,多年以來這都是必經程式,主要是考慮部門領導安排其休婚假、掌握其晚婚晚育的情況等。更早以前要結婚手續更繁瑣,部門領導、單位領導都得批,甚至雙方的親戚都得調查。那個時候,男女雙方要證婚,很自然地要徵得所在單位同意的證明。不如此,在證婚登記時街道辦事處不會開出結婚證書的。這是十幾年“單位人”身份的機制所造成的一種慣性,它既是制度的一環,也是當時的人心理方面形成了自然的一種程式習慣。

內容

單位在證明職工有資格結婚時的證詞是很有意思的:首先,是要證明這個人是歸屬於某某單位的。因此,有社會結構關係中,某某的社會歸屬在一個指定的單位內,他(她)是有單位的人。這個潛台詞很明確,所以這個人是合法的。其次,單位要證明它有資格同意職工與他人結婚。但開出來的證明詞有的就有些不倫不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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