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要求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戶口在本轄區的居民。
二、申請時需提供的證件、材料
l、申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申請書
申請人應親自申請,如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戶口簿、身份證、代理人的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三、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應立即查閱電腦保存的婚姻登記檔案,並根據查詢結果,為申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四、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申請人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登記處不予出具證明,由申請人直接到公證部門申請未達到法定婚齡公證書。
2、當事人己死亡、由其利益相關人作為申請人的,除需提供申請人與當事人親屬關係和當事人死亡證明外,還應提供有關部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當事人無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的材料。
3、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起始時間應為申請人戶籍遷入本轄區的時間,此前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由其遷出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