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紹興市清水工程的全面實施,務求取得更大實效,2011年4月22日,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紹政辦發〔2011〕68號印發《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該《辦法》分考核對象、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考核程式、考核獎懲4部分。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
紹政辦發〔2011〕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根據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爭通過五年努力,在全市範圍內消滅Ⅴ類水,確保Ⅳ類水,力爭Ⅲ類水”的新目標和新三年清水工程實施計畫,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清水工程的全面實施,務求取得更大實效,特修訂製定《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縣(市、區)政府,紹興經濟開發區、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鏡湖新區和濱海新城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二、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

按照任務分解、包乾落實、擇優評獎的原則,實行年度考核。
(一)年度分解任務完成情況,基本分70分
1.市級有關部門
全面完成年度分解任務的,得基本分70分;未完成年度分解任務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計畫任務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為70分。
2.各縣(市、區)、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
(1)區域水環境質量考核,基本分30分。根據《紹興市水環境質量考核辦法(試行)》,選取各區域範圍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斷面,斷面考核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三項,每年底由市環保局根據考核斷面月度監測結果對被考核單位的區域水環境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分為達標、基本達標和不達標三個等次,其中達標為30分、基本達標為20分、不達標為0分。
(2)全面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務的,得基本分40分;未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務的,按未完成工作占計畫任務的比例扣分,扣分上限為40分。
(二)組織領導和管理措施情況,基本分20分
1.責任單位組織機構健全,分管領導明確,聯繫人落實,將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得5分;未按要求開展工作的,扣1—5分。
2.工作落實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紹興市實施清水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清水辦)通報批評的,得3分;每通報批評1次,扣0.5—1分,扣分上限3分。
3.及時做好計畫總結和工作動態報送工作的,得3分;未及時報送的,每次扣0.5分,未報送的,每次扣1分,扣分上限3分。
4.建設及管理資料齊全的,得3分;未按要求的,扣1—3分。
5.建立長效管理制度的,得6分;未按要求的,扣1—6分。
(三)日常督查情況,基本分10分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務分解、市領導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關專題會議明確事項定期進行工作督查,根據督查情況年底進行匯總打分。全面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視情扣分,扣分上限10分。
(四)加分,上限20分
1.工作有創新,成效顯著,作為典型宣傳被市級新聞媒體報導的,每次加0.5分;被省級及以上新聞媒體報導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3分。
2.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加分上限4分。
3.制訂污染企業搬遷計畫,並組織實施的,加1—5分。
4.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務的,加1—3分。
5.超額完成年度分解任務的,按超過工作占計畫任務的比例加分,加分上限5分。
(五)因清水工程的實施,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該單位的年度評獎資格
1.發生工程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2.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
3.發生經濟違法案件被追究法紀責任的。

三、考核程式

(一)縣(市、區)、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在自查自評基礎上,於當年12月底前將相關情況材料送市清水辦。
(二)市清水辦會同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和市農業局等相關單位組織考核。
(三)年度考核得分實行百分制,被考核單位自評分占40%,考核組考評分占60%(詳見附屬檔案)。其中考核組在現場檢查、聽取匯報和查看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評分,按得分高低推薦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若干名。若考核得分相同,可視情增加獎勵名額。
(四)市實施清水工程領導小組審定考核結果。

四、考核獎懲

市政府每年安排300萬元作為清水工程的工作獎勵。對工作成績突出、考核成績優異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對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啟動責任追究機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曹娥江采砂專項整治工作年度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浙東古運河紹興段環境專項治理工作考核參照此辦法。
本辦法由市清水辦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表

附屬檔案

紹興市清水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考核表

考核內容及標準 基本分 自評分 完成情況
年度分解
任務完成
情況
(70分)
市級有關部門  完成年度分解任務 70分 ​ ​
 各縣(市、區)、市直開發區(新區、新城)  區域水環境質量考核 30分 ​ ​
 完成其他年度分解任務 40分 ​ ​
組織領導
和管理措
施情況
(20分)
 責任單位組織機構健全,分管領導明確,聯繫人落實,將清水工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的 5分 ​ ​
 工作落實到位,全年未被市政府或市清水辦通報批評的 3分 ​ ​
 及時做好計畫、工作動態和總結報送工作的 3分 ​ ​
 建設及管理資料齊全的 3分 ​ ​
 建立長效管理制度的 6分 ​ ​
日常督查
情況
(10分)
 市政府辦公室根據清水工程年度工作任務分解、市領導指示精神和市政府有關專題會議明確事項定期進行工作督查,根據督查情況年底進行匯總打分 10分 ​ ​
加分
(20分)
 工作有創新,成效顯著,被市級及以上新聞媒體作為典型宣傳報導的 上限3分 ​ ​
 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 上限4分 ​ ​
 制訂污染企業搬遷計畫,並組織實施的 上限5分 ​ ​
 提前完成年度分解任務的 上限3分 ​ ​
 超額完成年度分解任務的 上限5分 ​ ​
合 計 12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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