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通報批評實際上是由“通報”與“批評”兩個概念複合而成的。“通報”是指上級機關將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下級機關或本機關內部職工。而“批評”是指對缺點和錯誤所提出的意見,目的是希望對方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由此來看,廣義的通報批評是指某一主體將行為人的有關缺點和錯誤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希望行為人或其他人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的一種措施。這裡,通報批評的實施主體是不確定的,既可以是公司企業,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還可以是某一組織,如黨組織對黨內違紀問題的通報批評。
分類
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通報批評行為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通報批評只是一種行政處分。另一種是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以導致其聲譽和信譽造成損害,既制裁和教育違法者,又廣泛教育他人的一種措施,這時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範疇。實踐中,藥品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的涉藥企業所做的通報批評就屬於後一種。
性質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範疇。首先,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定在法律責任一章。《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六種。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定在罰則中。例如,《審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原《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述兩部法律都在罰則中都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明確了通報批評屬於申誡罰範疇的行政處罰措施。
其次,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備行政處罰構成的基本要件。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它具有行政性、處分性、制裁性。而通報批評是由行政主體針對具體的當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備行政性;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一種處分,是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而損害其聲譽,具有處分性;最重要是通報批評以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是對違法當事人的一種懲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第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申誡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而通報批評正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的方式對其聲譽造成損害,進而達到制裁和教育違法者,警誡其他人的一種措施。雖然通報批評不是向違法當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一定範圍內甚至向全社會公開,但其達到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樣的,即都達到了《行政處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行政處罰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報批評雖然和警告一樣,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指明其違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錯誤,但兩者還是有很大區別的。警告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行政處罰,在實踐中雖是公開進行的,但行政機關沒有將當事人違法事實向社會公布的義務;而通報批評是行政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對違法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予以公布,可能對違法行為人的聲譽、信譽造成損害,並導致違法行為人其他更為重要的利益受到損害。此外,警告處罰適用範圍廣泛,既可以適用於自然人,也可以適用於法人和其他組織,而通報批評一般只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只能單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