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
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然而,僅在2015年7月14日,人社部等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但許多地方仍有不少公眾吐槽稱“沒領到”。高溫津貼本是國家規定的特定人群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為何卻一直遲遲不能履行,聽起來不錯的高溫津貼緣何竟成了“紙上權益”。
原因
關於勞動者的相關法律法規,往往由一個地方的某個部門出台,缺乏權威,勞動保護主體部門不明確,在監督、行政執法、糾紛處理等問題的處理上,容易在各部門的“怠慢”中擱淺。規定本身在一些關鍵問題上模稜兩可,難以有效實施。如果法律法規僅僅印刷於紙面,最終無法全面落實,那么法規頂多就算是個書法作品,什麼都幹不了。若不是媒體每年一度熱炒,也許大家都不知道,勞動者的“高溫權益”早在1960年就寫入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中。半個世紀多過去了,“暫行辦法”也從2012年起升級為“管理辦法”。和許多法規得不到尊重一樣,“高溫權益”從紙面落到地面,同樣存在諸多瓶頸:法規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執法主體不明晰,監管責任難落實;執行與不執行成本不成比例,用人單位消極對待;勞動者維權成本高、收益小,不敢或不願與用人單位較真。
建議
應對熱浪侵襲,需要愛心和理解,但更離不開制度的保障和剛性約束。有關部門應參照物價變動情況,及時制定最新高溫津貼政策,同時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嚴格查處高溫違規施工和拒不發放高溫津貼的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溫天氣就像一張試卷,考驗的是政府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只有用以人為本和愛民之心做答,民眾才能打出滿意的高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