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服務的涵義
納稅服務實際上就是徵稅人為方便納稅人納稅所提供的活勞動。要認識納稅服務,應先理解納稅服務的涵義。
1.納稅服務是稅收本質屬性的具體體現
稅收是國家憑藉其政治權力取得財政收入、進行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主要形式。稅收的產生來自於滿足社會公共需求的需要,即為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稅收來自於納稅人的收入和所得,並用於國家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國家成為公共產品的供應商,而納稅人成為國家的顧客。因此,為納稅人提供優良的納稅環境也就成了國家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
2.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職責的體現
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執行稅收法律法規、組織稅收收入的職能部門,稅務機關要履行上述職責,就必須開展一系列稅收征管活動。稅收征管活動主體的一方始終是各類納稅人,直接體現為從納稅人處取得稅收收入。組織稅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實現“應收盡收”,也就是稅法所確立的應徵稅款與實徵稅款沒有絲毫差額。
要儘量減少應收與盡收的差距,
納稅人條件
一是熟知稅收知識,
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納稅義務,
三是納稅成本最小化。
因此稅務機關應當想方設法讓納稅人知曉稅收法律法規,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同時注重儘量減少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所負擔的成本(包括時間和金錢)。這就是納稅服務的最本質的意義。
納稅服務的主要內容
納稅服務的內容取決於納稅人在辦稅中的需要,主要包括:
1. 稅法宣傳和納稅諮詢輔導
這是納稅人的基本需要,也是納稅服務中的基本內容和稅務機關的義務,貫穿於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過程。稅法宣傳的對象是社會公眾,宣傳的內容應當是廣泛普遍的,包括稅法、稅收政策和各種辦稅程式、稅收知識等,其作用在於潛移默化地增強全社會的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自覺性。納稅諮詢輔導的對象是特定的納稅人,其內容應該具體且明確,稅務機關的答覆和輔導應當及時、準確和權威,其作用在於直接指導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減少納稅人因不了解有關規定而帶來的負擔。
2.申報納稅和涉稅事項辦理
這是納稅服務的核心內容。稅務機關應當創造和提供必要的條件,簡化環節和程式,使納稅人在履行義務時方便快捷,感到輕鬆愉快。如稅務機關設立的辦稅服務廳,集中進行稅務登記辦證,發票供應,涉稅事項審核審批等;利用信息和網路技術的成果,向納稅人提供電話申報、計算機遠程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方式,通過電子繳稅、銀稅聯網提供納稅人、稅務機關、銀行和國庫“四位一體”的繳稅方式,使納稅人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申報納稅;隨著稅收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將來提供網上稅務局、移動稅務局服務,納稅人的一些涉稅事項還可以通過網路來辦理。
3.個性化服務
這是納稅服務中更深層次的內容。如果納稅服務僅限於按照統一服務規範提供的普遍服務,不考慮不同納稅人的特殊情況,既不利於稅務機關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和進行稅源監控分析,也不能滿足不同納稅人的特殊需要。所以應當整合納稅人的個性化信息,針對其不同的納稅服務需求,在管理中動態地予以體現。如對納稅人實行戶籍管理、分類管理、評定納稅信譽等級等辦法,為納稅人提供個性化服務。
4. 投訴和反饋結果
這是納稅服務必不可少的內容。征管綱要提出:稅務機關要把納稅服務作為行政執法的有機組成部分,使納稅人滿意。納稅服務並不是僅僅強調服務形式的多樣性,更為重要的是體現服務的質量和效果能夠使納稅人滿意。稅務機關要想知道納稅服務納稅人滿不滿意,哪些地方需要改進,就應當虛心接受納稅人監督,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因此,應該提供一個征納雙方聯繫的渠道,納稅人在與稅務機關打交道的過程中,對不滿意的地方能及時向稅務機關投訴、反映,稅務機關則及時給予處理和反饋,給納稅人以滿意的答覆。
最佳化納稅服務的途徑
(一)轉變納稅服務觀念,重新定位納稅服務的價值觀
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明確規定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納稅服務有了法律依據,在稅收工作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納稅服務也由傳統的道德範疇上升到法定義務,成為法定行政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征納雙方都要全面領會其內涵,重新定位納稅服務的價值。作為徵稅主體的稅務機關要切實履行新征管法規定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義務,樹立現代稅收服務觀,應 “視納稅人為顧客”,認真分析納稅人的需求,在依法治稅的前提下,以讓納稅人滿意為目標,確保納稅人合理的需求和期望得到滿足,積極拓展對納稅人服務的範圍和空間,不斷完善納稅服務工作,同時也要積極引導納稅人不斷增強維權意識,形成共同創造優質服務的良好氛圍。
(二)改變納稅服務的形式,深化納稅服務內涵
應從以前的重形式輕實質誤區中走出來,
一是由形象服務向實效服務轉變。稅務機關應針對納稅人對稅收專業性知識與技能、程式、權益的需要,提供實實在在的納稅服務。
二是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稅務機關除了接待好上門來的納稅人外,應主動出去,有針對性地解決好納稅人存在的問題。
三是由一刀切服務向分類服務轉變。納稅人素質有高有低,涉稅業務也有繁有簡,在具體的工作中應區別對待,有針對性地做好服務工作。
繼續深化服務內涵,提高納稅服務的檔次。納稅人最希望得到的是稅收的公平、效率的實現。我國稅收法制不斷的完善,人情稅、關係稅行為大大減少,再加上現代化、信息化的征管手段的套用,偷漏稅行為也越來越少,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已基本建立。但是在許多征管環節仍然存在弱項,一些納稅人利用這種手段進行偷漏稅的行為仍無法杜絕,這就人為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不公,背離了稅收的基本原則,對那些老老實實履行義務的納稅人來說很不公平。因此應該加強征管,加大對偷漏稅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加強稅務幹部的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素質
要滿足日益現代化的稅收管理和納稅服務工作的需要,實現由傳統服務到現代納稅服務的“質”的飛躍,關鍵在於有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的高素質的稅務幹部隊伍。因此,要不遺餘力地提高稅務人員的素質,加強稅收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業務培訓。另外還應引入競爭機制,增強憂患意識,推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切實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公布出台幾條納稅人特別期待、特別管用的“廉政禁令”,對稅務人員的不作為、濫作為行為,加大懲戒力度。
(四)服務手段信息化
通過加快稅務信息化建設,構建納稅服務信息化平台,降低稅收成本,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在信息化建設方面:
一是完善納稅服務的公共服務平台,以12366服務熱線、電子稅務網路為載體,運用網上電子申報系統、網上稅務局信息管理等系統,為納稅人提供全方位、功能強大的多元化、個性化、開放式的納稅服務。
二是完善稅收管理平台,推廣運用納稅申報電子信息採集系統、發票管理系統、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系統、增值稅納稅評估管理、計算機稽核、協查等管理系統,實現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一體化,提高工作效率,節約納稅人納稅成本。
三是完善信息交換平台,推進稅庫銀企的一體化建設,拓寬申報繳稅渠道,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務效率。
(五)完善納稅服務機制,實現高效服務
1.加強納稅服務的制度建設
應儘快建立一套完善的服務制度體系,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納稅服務的基本準則,使納稅服務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各地也應在基本準則的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相應符合地方特色的實施細則。這不僅可以規範納稅服務,同時還有利於考核監督,形成自覺提供優質服務的良好氛圍。在規範服務制度體系建設的同時,還應該對現有的征管制度、優惠政策等進行調整。征管方面,該精簡的辦稅環節一定要儘可能的減少,減少納稅人不必要的負擔,在優惠政策方面,應在兼顧稅負公平的基礎上讓納稅人充分享受應有的待遇。
2.完善納稅服務的考核評價機制
建立健全科學、規範、公平和可操作性的納稅服務監督、評價機制,從投訴、受理、調查、檢查、處理等環節加以規範,對納稅服務工作評定獎勵和懲戒,量化考核指標,並將納稅人的評價列入考核指標,讓全體幹部都要溶入服務意識,把是否對納稅人合法權益造成侵犯作為衡量標準,堅持以納稅人滿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擺正征納角色的位置,確保納稅服務工作不走過場,不流於形式。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事中、事後相銜接的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評議評價機制和服務質量、效果的保障制度,建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的長效機制,將納稅服務工作質量作為考核稅收工作的主幹線。
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圍繞納稅服務做了大量的工作,實行首問責任制、一窗式管理、全程服務、多元化申報方式、電子繳款、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觀上看,我國的納稅服務尚處起步階段,完整的納稅服務體系仍未形成,面向納稅人基於稅收管理質量與效率的服務提升尚需挖潛,在提高全社會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方面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納稅服務的目的是提高稅法遵從度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納稅人可分為 “納稅人完全不遵從”、“納稅人可能不遵從”、“納稅人想遵從但實現難度較大”和“納稅人遵從”等四類情況。稅務機關應對前兩類納稅人強化管理和懲處,嚴格執法,決不姑息,矯正其未遵從或不遵從稅法的行為杜絕其不依法納稅的僥倖心理;對第三類納稅人應通過教育、輔導、幫助等形式,引導其自覺遵從稅法,協助其提高依法誠信納稅的能力;對第四類納稅人則要重點向其提供納稅服務,同時通過獎勵等手段鼓勵自覺遵從者做得更好。最佳化服務與強化管理是針對納稅人的不同遵從狀態採取的不同手段和方式,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促使其遵從稅法。因此,服務也是管理,服務有助於管理。為納稅人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的稅收服務,寓管理於服務之中,是現代國際稅收管理的潮流,更是我國《征管法》對稅務機關提出的法定義務。
某市國稅局對2007年稽查情況進行了統計,各稅種增值稅問題類型結構分析如下:假賬、兩套賬、賬外經營、騙取福利企業優惠政策等惡意偷稅的,查補稅額占增值稅查補總額的39.07%,其他類型占60.93%。應當看到,納稅人完全不遵從、惡意偷稅的還是占少數,並非所有的納稅人與生俱來就想不繳稅,不少是因為不了解、不熟悉稅法而過失違法。如果通過稅務機關優質的服 務——輔導、信息傳遞、教育,避免因不懂稅法而誤偷稅、漏稅,使得這些人有能力自行依法申報納稅,那么,稅務機關就可以騰出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去對付那些故意違法者,強化稅收征管。從這個意義上講,服務也是管理。通過最佳化服務和嚴格管理兩種手段,構建和諧征納關係,提高稅法遵從度。
稅收遵從與不遵從的分野是納稅人是否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全國納稅服務工作的有效開展,增強了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促進了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以大連市國稅局數據為例,2007年,該局組織稅收收入202.51億元,比上年增長25%,增收40.46億元,比“十五”初期的2001年增長了一倍。上半年,稅收收入共完成131.80億元,同比增長32.9%,增收32.62億元。快於全國稅收增幅4.7個百分點,收入規模、增量和增速均創近5年數據新高。不僅如此,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也得到了改善和提高。2007年,該局稅務登記的各類組織機構達到近23.71萬戶,比十五”初期的2001年增加13.6萬戶,增長134.52%;納入該局管理的納稅戶的申報率為99.40%,比2001年提高了1.26%;申報稅款入庫率為99.72%,比2001年提高了2.98%;2007年比2001年欠稅減少3.75%以上。這些數據有力地表明,通過不斷最佳化納稅服務、加強稅源管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正在逐步提高。
納稅服務應遵循的原則
(一)效率便利原則
據調查,納稅人的納稅需求首先是效率。隨著納稅人的自行申報納稅,很多涉稅事項都要納稅人自己辦理,因此納稅人將提高辦事效率、節省便利擺在了自身需求的第一位。
(二)公正公開原則
現代納稅服務應當在法律框架下,征納雙方基於法律的對等性尊重和責任雙向機制,稅務機關堅持法治、公平和公正的治稅思想,以合法手段滿足納稅人合理合法的需求與期望,尊重並取信於納稅人。同時要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拓展政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建立互信的征納關係。
(三)寓管理於服務原則
將納稅服務與管理緊密結合,從管理和執法的全過程去落實服務,處處體現出程式簡便、流暢,節約征納雙方成本,提高效率。包括稅前為納稅人提供宣傳、諮詢和輔導,稅中為納稅人方便、快捷、準確地依法納稅創造便利條件,稅後為納稅人實施法律救濟等。
(四)供求對路原則
根據納稅人的需要變化來及時調整納稅服務內容,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和投訴反饋機制,建立需求及評價反饋機制,量身定做,使納稅服務具有針對性,更有效率。
(五)獎優罰劣的原則
實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製度。對不同等級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管理,加大對遵從納稅人的獎勵力度和對不遵從納稅人的懲罰力度,完善納稅遵從的獎懲機制,從而帶動和引導廣大納稅人努力提高納稅信譽等級,樹立誠信納稅意識。
(六)成本效益原則
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可帶來納稅遵從率和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的提高,大大降低稅收成本。另外,著眼於整個社會效益,使納稅人用最低的納稅成本獲得最優的納稅服務。
我國納稅服務存在的問題
(一)服務理念滯後。傳統的稅務管理中存在過錯推定的慣性思維,為堵住稅收征管漏洞制訂各種繁瑣的措施,制約了稅收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過分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忽視其權利,使徵稅機關停留在監管的理念中,沒有從傳統的管理者角色轉變到管理服務者的角色上來,在為納稅人的服務工作中缺乏主動性、自覺性。
(二)納稅服務的法律體系不健全。新《征管法》中關於納稅服務的規定過於簡略、粗疏,我國目前僅有的一個權威性的納稅服務規範性檔案級次低、權威性弱、內容不完整、操作性不強,導致納稅人權力仍具有不確定性和不完整性,沒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另外,相關的行政法規中稅務行政決策的基點側重稅務機關的管理方面,忽略納稅服務的最佳化。
(三)納稅服務內容存在盲點。納稅人需要的項目沒有被列入服務重點,缺乏系統、規範的納稅服務標準;忽略了納稅人個性化需求等。
(四)納稅服務的監督考核機制不夠。沒有建立、健全納稅服務評價系統,難以量化考核。缺乏有效的服務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各地納稅服務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流於形式。
(五)社會資源未得到充分利用。與銀行、工商、公安、媒體等部門之間缺乏溝通與聯繫,協稅護稅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嚴重製約了納稅服務社會化的發展進程。另外,稅務代理業發展緩慢,據資料表明,我國的稅務代理率不足10%,而日本為85%,美國為50%。
雙十條措施
7月4日,稅務總局分別出台《關於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更好為廣大納稅人服務的公告》和《關於轉變職能改進作風更好為基層服務的通知》,分別制定了10條具體措施。
《公告》圍繞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最佳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加強稅收政策宣傳、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細化了10條具體措施:依法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堅決防止和制止應抵不抵、應退不退、應減不減、應免不免等現象發生;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不斷最佳化涉稅審批管理;依託現代服務手段,強化稅法諮詢服務;拓寬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不斷方便納稅人;全面提速涉稅事項辦理,實行即時限時辦結;精簡涉稅報表資料,減少納稅人需要填寫的涉稅表證單書;統籌各類稅務檢查,避免多頭檢查加重納稅人負擔;清理規範收費項目,嚴禁向納稅人違規收費;提高公眾對重大稅收政策參與度,政策制定發布和軟體升級同步;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切實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通知》圍繞簡政放權、落實調研製度、簡化評比考核、規範公務活動等方面,對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服務基層工作提出了10條明確的工作要求:對基層部署工作要強化統籌協調,增強基層工作的便利性和時效性;制定製度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基層實際,為基層預留執行的準備時間;及時修訂清理制度檔案,防止和減少基層執法風險;歸口管理基層請示事項,限時辦結,及時回復;精簡基層對上報送的報表資料,儘量在信息系統生成;整合對基層的監督檢查項目,防止多頭檢查,避免影響基層正常工作開展;堅持幹部分途發展方向,關心基層幹部成長;完善基層經費保障制度,經費安排儘可能向基層傾斜;規範評比和會議活動,切實精簡各類會議和評比活動;注重調研工作實效,切實為基層解決問題。
“雙十條”措施的出台,是稅務總局落實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舉措,也是進一步轉變工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抓手。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細化措施,狠抓落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納稅人監督、基層稅務機關監督,努力提升服務能力、提升機關效能、提升部門形象,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促進全系統工作作風持續改進。
構建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納稅服務體系
(一)科學的稅收服務觀體系
要以人為本,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徹底更新和轉變思想觀念:一是由監督打擊向管理服務的轉變,改變以往注重對納稅人防範、檢查和懲罰的觀念,以服務促管理,寓管理於服務之中;二是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的轉變,淡化權力意識,積極、主動、及時地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經濟的服務;三是將過去作為高標準的職業道德要求,轉變為基本行政行為規範,並作為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來落實和考核;四是由片面注重形式向追求內容、形式、效果相統一的轉變,通過持久和務實的工作,使納稅服務向長效發展,向實際深入。
(二)法律組織體系
提高納稅服務的法律地位。具體途徑:一是考慮出台《稅收基本法》,將納稅服務內容以法律的形式明晰化,明確法律責任。二是修訂完善並正式出台《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制定納稅服務的基本內容和操作原則,並據此制定具體的服務標準、工作方式和崗位責任體系等。三是參照國際慣例,建立納稅人憲章,把納稅人的權利和稅務機關應當為納稅人提供的服務以法規形式明確下來,充分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四是建立納稅人參與稅務決策的體制,讓納稅人有機會參與並影響行政法規、規章和稅務行政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涉稅諮詢輔導體系
依託“12366納稅諮詢服務中心”整合資源並對其功能進行延伸,在辦稅服務大廳專門設立詢問服務中心,著重對納稅人進行更深層次的輔導、解答涉稅疑難、提供納稅諮詢;並整理諮詢問題庫,進行需求分析;建立稅收法規公告制度,召開稅收政策發布會、進行專題稅收知識講座、開展專項培訓,減少納稅人的無知性不遵從;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有針對性的稅前、稅中、稅後輔導,並針對不同納稅服務群體、不同優惠群體開展個性化輔導;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諮詢服務的種類、內容、標準等,同時規定諮詢工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義務及相關責任追究辦法等。
(四)納稅人洞察體系
建立納稅人洞察體系,對納稅人進行細分,使納稅服務在普遍化的基礎上兼顧個性化,利用有限的資源實現更加有效的管理;建立需求分析與征納溝通機制,研發納稅服務分析系統,通過多種形式掌握納稅人需求,及時改進納稅服務措施,疏導和化解征納矛盾;健全納稅評估制度,及時發現、矯正和處理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出現的過錯,提醒並督促其及時進行自我糾正,有效防止和化解征納雙方的風險,為納稅人提供深層次的幫助。
(五)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體系
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製度,健全納稅遵從獎懲機制。將銀行、工商、公安、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信息及時導入稅收征管系統,對數據進行整合、對比、分析,準確把握企業經營動態及應納稅情況。實行分類服務管理方式,對納稅信譽等級好的納稅人在管理中應以程式性服務為主,並給與一定的優惠和榮譽,促使其保持較高的納稅遵從度;對納稅信譽等級低下,特別是大額欠稅企業進行公告,增強對惡意欠稅行為的社會輿論監督,敦促企業提高稅法遵從度。
(六)納稅服務流程和組織再造體系
借鑑流程再造理論,全面梳理現有徵管制度辦法,合理歸併、安排流程環節的先後順序,簡化審批手續,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推行辦稅程式公開制度,公開各項辦稅程式、方法、步驟、時限以及階段性進度,提高執法透明度。
按照納稅人需求導向原則進行組織再造,著手推進國地稅機構合併。在未合併前,歸併業務實施兩部門聯合辦公。
(七)納稅成本節減體系
在最佳化辦稅程式、簡併納稅人報表、推行國、地稅聯合辦公為納稅人減負的同時,整合企業的現有的硬體資源,降低涉稅系統和設備的購置成本。另外,要提高稅收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降低政策的執行成本,提高納稅遵從度。
(八)稅收信息化服務體系
進一步整合現有信息化軟體,提高基於網際網路的辦稅服務水平。一是推廣高效、安全的網上報稅系統,突破時間和地域限制,為納稅人提供 “智慧型化”納稅服務;二是構建征管基礎信息數位化系統,通過數據分析鑑別並控制可能出現不遵從現象的納稅人,提高政策輔導決策水平;三是減少不必要的業務管理環節,依託信息技術,建立適合專業化管理、便於操作完整的崗責體系,通過信息預警、監控、協調系統,自動控制、考核納稅服務規範和服務質量;四是實現國地稅、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間聯網,加強信息交換,提高服務效率。
(九)法律救濟體系
建立完善暢通的法律維權渠道。一是廣泛開展稅收法律宣傳,充分告知納稅人應有的權利;二是鼓勵納稅人建立互助、自治式的維權服務組織,代表納稅人調解稅企矛盾;三是統籌涉稅聽證、複議、訴訟制度的銜接,加強糾紛申訴調解,使納稅人避免因進入司法程式造成的成本和環境負擔。四是建立健全完善積極的錯案糾正和責任追究及反饋機制,準確認定稅務案件性質和責任人,並落實相應責任。
(十)考評監督體系
建立科學完善、以量化為主、可操作性強、內外結合的納稅服務考核體系。考評結果與工作人員的薪酬與晉升掛鈎,從而將納稅服務變成稅務機關的一項經常性和日常管理的工作。同時,建立公開的、由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外部監督評估機制,通過多種形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使稅務機關能夠正確地認識自身的服務現狀,及時查找問題和不足並加以改進。
(十一)人員素質保障體系
建設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的高素質稅務幹部隊伍,是做好納稅服務工作的重要保證。以提高專業素養和專業技能為重點,實施素質提升計畫;推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進一步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創造公開、平等、競爭的用人環境,按照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配置崗位,建立一套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管理模式。
(十二)社會化資源共同參與體系
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重視專業社會中介(如稅務代理)和其他組織(如行業協會、納稅服務志願者組織)為納稅人提供的稅收籌劃、政策諮詢、法律幫助等納稅服務,鼓勵企業自我服務,構成政府、社會組織、企業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納稅服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