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便利權

納稅便利權

納稅便利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任何一種稅的稽徵管理都要求既防止納稅人偷稅漏稅,又要考慮儘量給納稅人納稅以便利,避免因徵收管理制度的不合理,而給納稅人帶來的時間、精力和經營方面等的不應有的損失。從而,有利於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利於納稅人節約納稅費用,減少額外經濟損失。 納稅便利原則是稅收稽徵管理方面的一個古老的原則。英國古典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曾把它列為賦稅的四種原則之一。他指出,各種賦稅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方法,須予納稅者以最大便利。在現代,世界各國的納稅便利原則的貫徹,已不限於納稅日期和納稅方法方面,而且作了更廣泛的擴展。具體包括各項稅收法規必須明確、具體和儘量簡化,同時要保持連續性,不要作經常變動,以便於征納雙方準確理解和執行。要儘量使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改進稽徵技術,簡化稽徵手續。要在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納稅檢查、發票管理和賬簿管理等方面儘量為納稅人提供便利。

簡介

納稅便利權。《稅收征管法》第2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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