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節育併發症管理是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保障受術者安全、健康及生產、生活與家庭的幸福,推進計畫生育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做好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治療及善後處理工作。特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搞好節育併發症的管理,要由各級政府組織計畫生育、民政、衛生、公安、司法、工商、財政,個體勞協等部門相互協調,密切配合,進行綜合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計畫生育部門。
第二章 節育併發症的預防
第四條 手術前要認真進行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嚴格按《節育手術常規》排除節育手術禁忌症,掌握適應症,並做好受術者的思想疏導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 手術中要嚴格無菌觀念,避免感染,手術操作要細心、輕巧、徹底止血、準確無誤,特別要防止臟器損傷和異物遺留。
第六條 術後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各種節育手術後假期》的建議,囑受術者適當休息,並要進行定期隨訪,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好工作。
第七條 由於節育手術給受術者帶未的併發症,應該按衛生部頒發的《男、女節育手術併發症診斷標準》科學地作出判定。
第八條 各種節育手術事故造成的後遺症,參照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章 節育併發症的鑑定
第九條 鑑定的組織,省(市)、地(市)。縣(市)三級應設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一般由計畫生育。衛生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共五~七人組成,並由計畫生育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組長。負責併發症的鑑定工作。
第十條 鑑定工作按《節育併發症鑑定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受術者對鑑定有爭議應按《節育併發症鑑定辦法》第十二、十八條、二十一條和二十四條辦理。
第四章 併發症的處理
第十二條 管理分工:
國家幹部、國營和集體單位職工併發症患者的醫療費、安葬費、撫恤費以及子女照顧,應由所在單位參照上傷有關規定處理。
城鎮無業居民併發症患者的醫療費,由街道計畫生育事業費解決,不足部分由上級計畫生育委員會解決;殘廢補助金、死亡安葬費、撫恤費,會商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給予解決。
城鎮個體戶併發症患者的醫療費、殘廢補助金、死亡安葬費、撫恤金,會商所在地區民政、個體協會等部門給予解決。
農業人口併發症患者的生產。生活困難,仍採用鄉(鎮)解決為主,社會救濟為輔的辦法,由所在鄉(鎮)及行政村分等級給予解決。
第十三條 解決併發症患者的生產。生活困難均應以扶助發展生產力主。對其生活困難需照顧補助者,要至基本康復能勞動自給為上,其標準不低於當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 處理問題要以《節育併發症鑑定辦法》劃定的等級作為依據。
一等:
善後:發給一定安葬費、撫恤金;對其於女由所在鄉(鎮)給予照顧。
生產:農忙期間由所在個體民委員會實行定期困難補助或組織幫工。一切提留和攤派工視情況給予減免。
生活:會商民政部門進行定期困難補助,會商糧食部門適當照顧口糧指標,以補充其不足部分。
有條件的,可商請當地政府照顧本人或家庭其他勞動力在鄉(鎮)、村辦的企業就業。
二等:
生產:農忙期間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困難補助。免除部分提留款和攤派工。
生活:可用社會救濟和鄉鎮提留辦法實行不定期困難補貼。
三等:
生活:可用社會救濟和鄉鎮提留辦法或由當地區、鄉,村從公益金及超生子女費中給予適當照顧。
四等:
只需作一般治療。
第十五條 節育併發症患者的治療及其費用,除第十二條已明確規定者外,均應先經縣級以上技術鑑定小組鑑定後由施術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經醫療部門認定確有必要轉出本地治療的,要由計畫生育技術鑑定小組提出意見,經同級計畫生育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報銷其轉診治療費。
第十七條 確係節育手術或治療併發症造成的醫療事故,應按國務院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在本辦法中,有關節育手術併發症的預防、鑑定、治療,由各級計畫生育科技部門負責;有關善後糾紛由受理的計畫生育信訪部門商其所在地政府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