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條例
(一)第一個子女被鑑定為病殘兒並經批准生育第二 個子女的;
(二)已繳納社會撫養費,因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經批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經市地計畫生育部門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
條例內容
一 、社會撫養費按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統計公報公布的上 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或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0%徵收。
二、自願退回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應同時全額退還。
三、 縣級計畫生育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應按規定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山東省社會撫養費專用收據”。
四、 社會撫養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全額納入財政專戶。縣級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將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及時、全部存入財政專戶,市地及省計畫生育部門集中部分,由下一級財政部門按季度劃轉上一級財政專戶,
五、 社會撫養費應當全部用於計畫生育事業。省、市地、縣(市、區)三級計畫生育部門按5:10:85的比例分配使用。
六、 使用社會撫養費,由各級計畫生育部門根據規定的開支範圍編報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款,需補助下一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撥給下一級財政部門。年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社會撫養費決算。
使用範圍
第十條 省、市地計畫生育部門社會撫養費使用範圍:
(一)困難地區節育手術費補助;
(二)基層“三結合”項目補助及人員培訓;
(三)經政府批准的有利於人口發展的計畫生育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縣級計畫生育部門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範圍:
(一)節育手術併發症、後遺症的治療;
(二)獎勵農村符合照顧生育二孩條件,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三)農村獨生子女戶及雙女結紮戶的養老補助;
(四)計畫生育“三結合”項目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規定的開支範圍按季度編制社會撫養費用款計畫,報縣級計畫生育部門審批。在經批准的用款計畫內,憑原始發票到縣級計畫生育部門報銷。
第十三條 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總帳和明細帳,對社會撫養費實行專帳管理,並建立健全審批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開支,嚴禁用於發放獎金、實物和購置小汽車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擴大徵收標準和範圍,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會撫養費。
第十五條 縣級計畫生育部門每季度終了應當向市地計畫生育部門報送社會撫養費徵收及分配情況表,每半年報送社會撫養費收支情況表。市地計畫生育部門每年度終了向省計畫生育部門報送社會撫養費徵收及分成情況表和社會撫養費收支情況表。
第十六條 市地計畫生育、財政、審計、物價等部門對縣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聯合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上一級主管部門。省計畫生育、審計、物價、財政部門對縣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以及市地社會撫養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高徵收標準或者擴大徵收範圍的;
(二)利用職權構私舞弊的;
(三)不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的;
(四)任意擴大使用範圍,坐支、借支、挪用、截留及貪污、揮霍社會撫養費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