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破產財團信託

管理破產財團信託

管理破產財團信託,是信託公司接受法院或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會議的委託,執行破產管理人所承擔的各項管理破產財團信託職務的一種信託。 在該種信託關係中,委託人為法院或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受託人為信託(投資)公司,即破產管理人,受益人為破產企業債權人,信託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為破產企業的破產財團。 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委託後,破產企業的剩餘財產(破產財團)就移轉於信託公司(即受託人或破產管理人),信託公司對破產財團擁有財產權,由其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託是典型意義的信託類業務。

含義

管理破產財團信託,是信託公司接受法院或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會議的委託,執行破產管理人所承擔的各項

管理破產財團信託管理破產財團信託
職務的一種信託。在該種信託關係中,委託人為法院或破產企業債權人會議,受託人為信託(投資)公司,即破產管理人,受益人為破產企業債權人,信託的標的物即信託財產為破產企業的破產財團。破產財團即是破產人的財產。

作用

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委託後,破產企業的剩餘財產(破產財團)就移轉於信託公司(即受託人或破產管理人),信託公司對破產財團擁有財產權,由其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託是典型意義的信託類業務。該種信託的目的很明顯,在於保障破產企業(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但藉助於此種信託也可以使債務人清償的數額僅限於破產財團的數額,從而避免破產債務人遭受進一步的割肉清償債務之苦而陷於走投無路的困苦之中,因此管理破產財團信託不失為社會的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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