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財團

根據英國破產法第38條的規定,破產人名義上所有的動產歸於破產財產。 在立法上,有的大陸法系國家明確規定,在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但是,我國現行《破產法》第28條規定:債務人的已作為擔保標的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當然財團的具體構成

(一)破產程式開始時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在破產程式開始時債務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構成破產財產,這不僅適用於固定主義立法原則,也適用於膨脹主義立法原則。但值得探討的是,下列財產是否也構成破產財產。
1.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是指作為信託關係的標的歸受託人占有並由其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和處分的財產。應該說,信託財產這一概念起源於英國衡平法。信託財產一開始在法律上就被用來表示這樣一種財產:它被出讓人交給受託人,受託人雖然取得了它的所有權,但卻並不享有為自己的利益並按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的權利,而只是負有為了出讓人或者其指定人的利益並按出讓人的意志進行支配的義務。這就與大陸法系傳統理論關於所有權的概念不相符合。那么,當受託人破產時,其所享有名義上所有權的信託財產是否應當歸為破產財產呢?
因這一概念和制度起源於英國衡平法,那么,就讓我們來考察一下英國破產法是如何處理這一問題的。根據英國破產法第38條的規定,破產人名義上所有的動產歸於破產財產。凡是下列動產無論何人具有真實的所有權,在破產程式中應視為破產財產:(1)破產人在經營或貿易中實際占有、使用或處分的動產;(2)經財產真正的所有人同意可列為破產財產的動產;(3)破產人以所有人的名義而支配的財產。但是,按照1986年英國支付不能法的規定,破產人因信託關係而持有的他人的財產,並不屬於破產財產。
在大陸法系各國,雖然也有信託制度,但是卻遠遠不如英美法系國家發達。這主要是因為信託制度與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上的虛假行為之間難以調和,並且信託制度與大陸法系傳統的所有權制度不相融合。也許是大陸法系這種嚴密的邏輯體系使信託法難以找到自己合適的法律空間。但既然大陸法系國家也有信託制度,就不能擺脫這一問題: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是否屬於破產財產。對此問題,在學理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肯定說與否定說。肯定說從邏輯出發,認為信託既然轉移所有權,那么,在受託人破產時,就應屬於破產財產。否定說從價值判斷入手,認為這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僅僅是為了管理和處分的方便,而非真正轉移所有權,就如信託讓與擔保制度一樣,實際上是讓擔保權人以自物權人的身份行使他物權。故在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應屬於破產財產。
在立法上,有的大陸法系國家明確規定,在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例如,韓國信託法第22條規定:信託財產不構成受託人的破產財產。根據日本信託法第15條及第16條的規定,信託財產對於受託人而言,是不得繼承、不得強制執行、不得假處分或者假扣押的財產。由此可見,也不屬於破產財產。
信託財產對於受託人是否為破產財產的爭論,實際上是邏輯判斷與價值判斷的不同結論。從邏輯上說,信託財產對於受託人應為破產財產;但從價值判斷上說,如將信託財產歸於破產財產,將違背信託關係的基本理念。所以,信託財產不應屬於破產財產。從多數國家的立法上看,多以價值判斷為準。
2.歸債務人所有的擔保物是否為破產財產
根據物權法的一般原理,當一物上設定擔保物權後,其所有人並未失去對物的所有權。而根據破產財產的一般概念,在破產程式開始時屬於債務人所有的一切財產均構成破產財產,所以,在破產程式開始時擔保物權尚未執行的擔保物當然應歸於破產財產。但是,我國現行《破產法》第28條規定:債務人的已作為擔保標的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這一規定顯然不合邏輯。應該說,有擔保物權的財產歸屬法定財團,但未必一定構成分配財團。因為,擔保物權人可能會隨時實行擔保物權而使該財產相對破產財產而消滅。
3.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說來,夫妻一方破產,會引起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屬於破產方的部分納入破產財產。但是,德國破產法的規定有特別之處。
對待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德國新破產法採取如同舊破產法同樣的做法,即如果共同財產歸夫(或妻)單獨管理,則對該單獨管理方開始破產程式時,共同財產屬於破產財團,另一方不得請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非管理方開始破產程式時,共用財產不受影響。但是,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管理時,則共同財產不因任何一方被宣告破產而受到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德國破產法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有特別的破產程式。
由於我國現行破產法並不將破產程式適用於個人,故這一問題在我國法上尚不存在。
(二)破產管理人依照破產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而應收回的財產
這主要是針對破產人在破產程式開始前法定期間內處分的財產。在破產宣告時這些財產的所有權是否歸破產人所有,因是否承認破產宣告的溯及力而有不同。如果承認破產宣告的溯及力,則破產程式開始前法定的期間內所為的有害行為會歸於無效,從而使得因此而處分的財產歸破產人所有。反之,如果不承認破產宣告的溯及力,則破產管理人具有行使撤銷權的選擇權,即在破產宣告時,這些財產則不屬於破產人所有,只有當破產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後才能歸於破產財產。
另外,無論是無效制度還是撤銷權制度,在破產管理人行使返還請求權時,也會因是否承認物權行為而有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如果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及無因性,那么返還請求權的基礎就為不當得利的債權請求權,因為“一個即使是錯誤的交付也是有效的”。如果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及無因性,則請求權的基礎為物上請求權,因為當撤銷或無效後,所有權並未有效轉移。
在實踐中,特別是在我國的破產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發生“大船擱淺,舢舨逃生”的坑害債權人的行為。具體做法是:將企業中效益或設備好的部分剝離出去,重新設立一個或多個新的企業,而將所有的債務和沒有價值的設備留給空殼企業,然後申請破產,以達到擺脫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目的。1993年尚志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面坡葡萄酒廠”破產案就是典型的代表。由於“一面坡葡萄酒廠”連年虧損,在1990年市工業局為擺脫債務,將“一面坡葡萄酒廠”一分為五,設立了乾酒分廠、啤酒分廠、白酒分廠、果酒分廠、藥酒分廠。“一面坡葡萄酒廠”以總廠的名義保留,留有個別領導,並負擔債務。5個分廠則向總廠租賃設備,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一年後,5個分廠也虧損停業。“一面坡葡萄酒廠”總廠破產,分廠如何?尚志市人民法院認為,“一面坡葡萄酒廠”成立分廠時,並沒有對企業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所有的債務仍然由“一面坡葡萄酒廠”總廠負責,分廠租賃總廠的設備,沒有自己獨立的資產,缺乏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實際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分廠不破產,將損害債權人利益。故決定將5個分廠一併宣告破產,將所有的財產歸於破產財產。
尚志市人民法院處理“一面坡葡萄酒廠”的判例規則值得推廣。實際上,在我國,將空殼企業破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而將大量資產轉移成立而新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情況大量存在。由於照顧失業員工等問題,無法依法處理的也非常普遍。這絕對不是一個立法問題,而是一個司法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三)債務人(破產人)將來取得的財產
1.破產人將來取得的財產歸於破產財產是膨脹主義立法的必然結果
是否將破產人將來取得的財產歸於破產財產,是固定主義立法與膨脹主義立法的分界點。有的國家的破產法明確規定,破產人於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時所取得的財產歸於破產財產。例如,德國新破產法第35條便作了這樣的規定。
2.何為破產人將來取得的財產
所謂債務人將來取得的財產,是指債務人根據破產宣告後所發生的法律關係而取得的財產。雖然有些財產的收取是在破產宣告後,但該財產或權利發生的原因是在破產宣告前發生的,則該財產不應屆於將來取得的財產。故我國有的學者將債務人將來取得的財產列為下列各項的做法是不妥當的: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取得的財產、繼續履行雙務契約而取得的財產、因破產宣告前的投資而取得的收益、破產財產的孳息等。
實際上,債務人將來取得的財產多是因繼承、勞動收入及個人身份關係而取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從這一意義上說,規定將來取得的財產僅對破產的自然人有意義。也正因如此,我國現行《破產法》第28條規定的企業將來取得的財產或權利歸於破產財產的做法是多餘的。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我國現行破產法實行膨脹主義立法原則的觀點也缺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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