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信託,是信託公司受信託委託人委託,代為辦理有關公司的解散清算事項。這裡的委託人既可以是
待解散清算的公司,也可以是法院。信託公司接受委託人委託後,即代為委託人向主管部門申辦解散手續。信託公司對公司進行清算,即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和債務等關係進行清理,為公司償還債務,收取公司的對外債權,繳清公司應納稅款並對公司的剩餘財產按公司章程或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等。清算結束後,信託公司須提出清算報告和有關財務報表送交委託人和法院。代辦公司解散事項
1、公司解散的原因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的解散的通有性原因包括:
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發生,如公司章程所規定的期限已滿;
公司所經營的事業已經成就或不能成就;
與其他公司合併;
公司破產;
政府主管部門或法院下令解散。
各種公司組織解散的特有性原因有:
無限公司組織的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或要求解散;
兩合公司的全體無限責任股東或全體有限責任股東退股,或全體股東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作出解散的決議,或該種公司組織的股東人數或資本總額低於法定的最低數額;
股份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或全體股東同意或要求解散公司。
2、信託公司的義務職責
公司的解散須辦理解散登記及各種必備的手續。至於破產則另有破產程式,不在普通辦理解散手續之中。如果醞釀解散的公司生機尚未絕望,或只是因一時周轉困難但股東尚強烈願望經營下去,此時若公司諮詢於信託公司,如信託公司認為其可以轉機,則信託公司當以謀劃維持為先而對該公司設法相助。若公司毫無轉機希望,只得解散,則信託公司只好接受委託辦理解散事務。
代辦公司清算
清算與解散緊密相連,清算手續因解散而發生,解散手續必經清算才可得以了結,所以公司解散事務與清算事務每每都是委託同一信託公司代為辦理。
1、清算人的選任與解任
信託公司辦理公司清算,首先應取得清算人資格。信託公司因選任者選任而成為清算人,選任者自當具有解任信託公司的清算人職務的權利。信託公司被選任或被解任清算人職務時,都需在一定的時日(一般為15天)內將其住所、名稱及就任、解任日期向法院呈報。若信託公司成為清算人是由法院選派的,還應公告其受任解任。
2、信託公司的職權與職責
信託公司一旦被選任或選派為清算人則具有代表公司一切行為的權力,此種職權與清算公司的董事相同。
信託公司既為清算人,就須履行清算人的職責。清算人的主要職責為:
檢查公司的財產狀況。
了結公司現有的業務。
收回公司的債權、償還公司的債務。
分派清算公司的剩餘財產。
請求承認清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