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笞刑
笞刑,始於戰國時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或作為減刑後的刑罰。漢景帝時期的《棰律》規定了刑具規格,受刑部位,同時在實刑時中途不得換人,徹底固定下笞刑的刑具是竹板和長度厚度。這個是古代刑制改革的要點之一。如今笞刑
如今的笞刑只限鞭刑,沿用自英國和英屬印度的刑法。今日世界上共有十六個國家實施類似鞭刑,如阿富汗、巴哈馬、汶萊、伊朗、約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南非、蘇丹、史瓦濟蘭、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酋長國、葉門、辛巴威及新加坡。五刑之一
五刑既,笞、杖、徒、流、死.(1)笞刑——指以竹、木板責打犯人背部。
(2)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3)流放刑——遷刑、謫刑(適用於官吏犯罪)
(4)肉刑——指黥(墨)、劓、刖(或斬趾)、宮等四種殘害肢體的刑罰
(5)死刑——棄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戮(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再殺之);磔(裂其肢體而殺之);腰斬;車裂;吭(即坑,活埋);定殺(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梟首(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族刑(夷三族或滅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 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
司法套用
笞刑是一種古老的刑罰方式,正式開始於西漢文帝、景帝時期,景帝時,規定笞刑只能打臀部。在隋唐五刑中,笞刑、杖刑是比較輕的,打十至五十下的為笞刑,打六十至一百下的為杖刑,責打部位為背、臀、腿。宋代則分為臀杖和脊杖,分別打臀部和背部,脊杖較重。元代至清末,笞刑、杖刑均只打臀部。在英國前殖民地的刑法中,笞刑是十分常見的,尤其在東南亞,例如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和一些非洲國家。在香港殖民地時期初期,笞刑主要是針對中國人,英國人因此而經常濫用,犯人受罰的過程通常吸引大批人圍觀,有人因為受笞刑所引致的傷而死。1877年,政府廢除公開笞刑,但在監獄內仍繼續執行。在1950年代政府才加強監管,以防被濫用,規定未滿14歲的犯人不得鞭打超過6下,未滿16歲不得鞭打超過12下,未滿21歲不得鞭打超過18下,直到1990年才正式廢除笞刑。
日本古代有仿自中國唐律的笞刑,打屁股,明治維新後推行"文明開化"而廢止,但在殖民地台灣和朝鮮曾施行笞刑,都是打屁股,限打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男性。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
系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每次笞刑行刑前,都要醫師會診,如果判斷出受刑人身體不堪負荷,要等到身體狀況許可才動刑。
刑具是竹板,打屁股。
1日拘留或1元罰金易科1下笞刑。
朝鮮每次打屁股不能超過30下。
台灣每次打屁股最多不能超過25下,最多可分4次。
日本各殖民地的笞刑行刑過程不公開。
由於笞刑會對被施者造成嚴重的皮膚創傷,以及笞刑的不人道及侵犯人權,目前多個國家已經廢除笞刑,但仍有少數國家繼續施行。在馬來西亞,笞刑主要懲治毒犯、強姦犯及非法入境者。曾在網上流傳甚廣的“大馬笞刑”短片中,推使馬來西亞的8000名律師要求政府廢止笞刑,但政府仍堅稱是合法的刑罰。在新加坡,50歲以下的健康男性(不論是否新加坡人)都可被判鞭笞,而當中的最高刑罰是24鞭,懲治對象不一定是重犯。在監獄中觸犯規定,不論男女,都有可能受鞭刑。
笞刑案例
1993年,一名美國青年麥克·彼特·費爾因為在新加坡境內塗鴉而被判入獄、罰款和笞刑。費爾為首位被判處笞刑的美國公民,且此事後演變為國際事件,最終在1994年受刑。
2010年6月,新加坡再度傳出外國人被判處鞭笞的事件。一名來自瑞士的IT顧問奧利弗·弗里克(Oliver Fricker)在新加坡當地做出塗鴉和破壞等行為,被新加坡初級法院判處監禁五個月和鞭笞3下。這件事也演變為國際間所矚目的事件。2010年起,陸續有台灣人因跨海到新加坡暴力討債,遭判鞭刑,根據2011年1月13日新加坡《聯合早報》報導,一名30歲陳姓台灣男子,因生意失敗,2010年7月被朋友介紹到新加坡從事暴力討債,並招聚3名台灣人一同作討債小弟,結果在新加坡被警方逮捕,他因涉及16宗討債案,被判46月有期徒刑及鞭刑6下;同案的兩名姓吳及姓蘇的台灣男子,較早前亦分別被求處21及24個月有期徒刑,另各被判鞭刑15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