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法的概念
競價法指由各股票承銷商或者投資者以投標方式相互競爭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底價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根據發行公司的經營業績、盈利預測、項目投資的規模、市盈率、發行市場與股票交易市場上同類股票的價格及影響發行價格其他因素共同研究協商確定。由於在此種方法下,機構大戶易於操縱發行價格,因此,經試驗後即停止使用了。
競價法的形式
競價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有下面三種形式:
1、網上競價
網上競價指通過證券交易所電腦交易系統按集中競價原則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新股競價發行申報時,主承銷商作為唯一的“賣方”,其賣出數為新股實際發行數,賣出價格為發行公司宣布的發行底價,投資者作為買方,以不低於發行底價的價格進行申報。電腦主機在申報時按集中競價原則決定發行價格,即以累計有效申報數量達到新股發行數量的價位作為發行價格,在該發行價格以上的所有買入申報均按該價格成交,如在該價格的申報數量不能全部滿足時,按時間優先原則成交,累計有效申報數量未達到新股發行數量時,則所有有效申報均按發行底價成交,發行餘額按主承銷商與發行人訂立的承銷協定處理,投資者在新股競價發行申報時,須交付足夠的申購保證金,該保證金在競價發行期間暫予凍結,為了防止市場操縱行為,此種定價方式通常都規定每個股票帳戶的最高申購額。
2、機構投資者(法人)競價
新股發行時,採取對法人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法人投資者競價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一般由主承銷商確定發行底價,法人投資者根據自己的意願申購申報價格和申報股數,申購結束後,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對法人投資者的有效預約申購數按照申購價格由高到低進行排序,根據事先確定的累計申購數量與申購價格的關係確定新股發行價格,在申購時,每個法人投資者都有一個申購的上限和下限,申購期間申購資金予以凍結。
3、券商競價
在新股發行時,發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銷商,說明發行新股的計畫、發行條件和對新股承銷的要求,各股票承銷商根據自己的情況擬定各自的標書,以投標方式相互競爭股票承銷業務,中標標書中的價格就是股票發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