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函證是一項審計術語,是指審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例如對應收賬款餘額或銀行存款的函證。
函證是註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審計程式,多用於執行審計和驗資業務。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高,因此,函證是受到高度重視並經常被使用的一種重要程式。
套用
在以下情況下採用積極式函證比較好:
1、個別賬戶的欠款金額較大。
2、有理由相信欠款可能會存在爭議、查錯等問題。
方式
(1)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通常認為,對這種詢證函的回覆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但是,其缺點是被詢證者可能對所列示信息根本不加以驗證就予以回函確認。(2)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餘額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信息或提供進一步信息。由於這種詢證函要求被詢證者做出更多的努力,可能會導致回函率降低,進而導致註冊會計師執行更多的替代程式。
分類
(一)積極式函證,是向債務人發出詢證函,要求其證實所函證的欠款是否正確,無論對錯都要求復函。
(二)消極式函證,它是向債務人發出詢證函。但所函證的款項相符時不必復函,只有不符時才要求債務人復函。
注意
在採用積極的函證方式時,只有註冊會計師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沒有收到回函,就無法證明所函證信息是否正確。
函證方式的選擇並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兩種方式結合起來使用,將其優缺點互補,可能會更適宜,例如,按照重要性原則,對於大餘額賬項採用肯定式函證,對於小餘額賬項則採用否定式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