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瀚

程瀚

程瀚,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安徽繁昌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2018年11月9日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1年09月—1985年07月,安徽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生;

1985年07月—1997年11月,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辦事員、科員、副科長、科長;

1997年11月—2000年05月,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

2000年05月—2004年12月,安徽省公安廳一處處長(其間:2001年9月-2001年11月,參加安徽省委黨校縣處級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4年12月—2007年04月,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

2007年04月—2007年07月,合肥市公安局黨委書記;

2007年07月—2008年09月,合肥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8年09月—2011年04月,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副市長級)、黨委書記;

2011年04月—2014年08月,合肥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其間:2008年9月-2011年6月,參加合肥工業大學行政管理與電子政務專業學習);

2014年08月—2016年10月,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18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6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程瀚(副廳級)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安徽省司法廳原副廳長程瀚(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蚌埠市人民檢察院向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瀚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程瀚,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蚌埠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程瀚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汽車牌照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巨額財物;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受審

2017年12月13日,安徽省司法廳原副廳長程瀚因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程瀚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蚌埠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

此案未作當庭宣判。蚌埠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及被告人親屬等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程瀚 程瀚

2018年7月13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安徽省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程瀚受賄犯 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 個月,並處罰金4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程瀚,1963年11月出生,1985年7月大學後即進入省公安廳工作。2006年至2015年2月,被告 人程瀚先後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被 告人程瀚在此期間,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上的便利,為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汽車牌照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 ,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95.523644萬元。在大肆受賄的同時,程瀚還利用職務 上的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幫他人“平事”,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同時,程瀚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 依法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1795.523644萬元,屬於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 有多次索賄情節,索賄數額多達600餘萬元,且被告人程瀚認罪態度差,悔罪態度不誠懇,故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後 ,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時對此予以適當考慮。根據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 度,案經蚌埠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程瀚當庭表示將提出抗訴。

終審裁定

2018年11月9日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依法維持此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司法廳原副廳長程瀚受賄、徇私枉法一案所作出的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程瀚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同時,程瀚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其行為已經構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對其數罪併罰。被告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總計折合人民幣1795.523644萬元,屬於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賄情節,索賄數額多達600餘萬元,且被告人程瀚認罪態度差,悔罪態度不誠懇,故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時對此予以適當考慮。根據被告人程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蚌埠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於7月13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程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犯徇私枉法原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百萬元。對被告人程瀚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程瀚當庭表示提出抗訴。程瀚及其辯護人抗訴提出原判認定收受賄賂與事實不符、其構成徇私枉法罪證據不足,原判量刑過重。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書列舉的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經質證,省高院對此依法進行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