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附加

稅收附加

稅收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簡稱,是地方政府在正稅以外,附加徵收的一部分稅款,通常把按國家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的稅款稱為正稅,而把在正稅以外徵收的附加稱為副稅。

基本信息

簡介

為了促進農村稅費改革,加強農業稅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精神,需對《農業稅收會計制度》(國稅發〔1998〕216號)中有關農業稅收附加收入的核算辦法及相關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調整科目

稅收附加稅收附加
調整會計科目在《農業稅收會計制度》中,資金來源類增設“農業稅附加收入”、“農業特產稅附加收入”、“牧業稅附加收入”3個一級科目,編號分別為107、108、109;在“農業稅附加收入”科目下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個二級科目;在“農業特產稅附加收入”、“牧業稅附加收入”科目下,分別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個二級科目;在“應退稅款”科目下增設“應退農業稅附加”、“應退農業特產稅附加”、“應退牧業稅附加”3個二級科目。資金占用類科目增設一級科目“劃解附加”,編號為307;在原“待解稅款”科目下增設“待解農業稅附加”、“待解農業特產稅附加”、“待解牧業稅附加”3個二級科目;在原“待退稅款”科目下增設“待退農業稅附加”、“待退農業特產稅附加”、“待退牧業稅附加”3個二級科目。

使用方法

來源類
1.編碼107,“農業稅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徵收的農業稅附加收入。收到時,記“貸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劃解附加”科目沖兌,記“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已徵收的農業稅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個二級科目。在二級科目下設定“糧食”、“代金”兩個明細科目。本科目要明細核算到村。
2.編碼108,“農業特產稅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徵收的農業特產稅附加收入。收到時,記“貸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劃解附加”科目沖兌,記“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已徵收的農業特產稅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
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當年徵收的農業特產稅附加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農業特產附加。本科目在二級科目下按農業特產稅徵收的具體品目設定明細科目。
3.編碼109,“牧業稅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徵收的牧業稅附加收入。收到時,記“貸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劃解附加”科目沖兌,記“借方”。期末餘額反映已徵收的牧業稅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
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當年徵收的牧業稅附加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牧業稅附加。本科目在二級科目下按牧業稅的徵收的具體品目設定明細科目。
占用類編碼307,“劃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級徵收機關或劃解同級地方財政稅費附加專戶的農業稅收地方附加。上解、劃解時,記“借方”,退還和年終結賬與附加收入類科目沖兌,記“貸方”。期末餘額反映已經上解、劃解的地方附加。年終結賬後應無餘額。本科目各級通用。下設劃解農業稅附加、劃解農業特產稅附加、劃解牧業稅附加3個二級科目。本科目要明細核算到村。
其他補充
1.增設的其他二級科目的核算方法,與一級科目相同,核算內容為附加。
2.“農業稅收入”、“農業特產稅收入”、“牧業稅收入”科目的核算內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沒有實行稅費改革的地區以及稅費改革後,繼續將附加入基金預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庫農牧業稅附加”科目核算

稅務修改

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完稅證修改樣式見(附屬檔案),內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與原辦法相同。

操作程式要求

各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在發放納稅通知書時,要明確農業稅收正稅、附加及徵收總額。在完稅證上要填寫清楚正稅、附加、徵收總額。徵收套用明細賬分別核算到村。鄉鎮農業稅收徵收機關應根據徵收的季節性特點實行夏秋兩季核算,全年結算;要確保農業稅收正稅與附加在徵收環節按比例同步徵收、減免、入庫、劃解,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調、挪用附加,不得將附加作為正稅入庫。收到農業稅災歉減免款,減正稅同時要減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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