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釋
稅收返還有兩方面的含義: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中央的稅收返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轉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經常性收入返還。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後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情況,合理確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淨上劃的收入數額,並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保證1993年地方既得財力。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
2.國家對人民的稅收返還。我國的政策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雖然不能直接歸還給每個具體的納稅人,但具有整體的返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