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詳細地規定了價外費用的內容:是指銷售價格以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是價外費用,無論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如何計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也規定了不包括在價外費用這內的三種情況:
其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其二,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繳的消費稅。
其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例的代墊運費:一是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二是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下列項目不在價外費用里核算:
(1) 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 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第一、 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第二、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檢查重點
1、應合理、準確判斷哪些屬於價外費用,哪些不屬於價外費用,這是進行納稅申報與會計核算的前提。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向購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2)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託方向委託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①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②納稅人將該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除去上述三項符合條件的不包括在價外費用項目外,其餘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特別提醒:不屬於價外費用中的代墊運費,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操作,否則,要按價外費用納稅。
2、應注意平銷行為返還不是價外費用,它是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按含稅收入直接計算沖減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而價外費用計算稅金的方法與平銷行為返利計稅方法不同。根據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計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稅,計算公式如下:
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3、應注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具體時間。對於隨同產品銷售時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在隨同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一併確認,計算銷項稅額。對於當期不確認,需要視以後情況而定的價外費用,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或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予以確認,計算銷項稅額。
4、應注意價外費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價外費用應在“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計稅工作中,應從有關會計科目中歸集價外費用,計算申報納稅。
檢查方法
1、了解並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稅務檢查人員要向企業銷售部門了解企業的銷售情況的結算方式,摸清有無價外補貼。對與企業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要求其提供契約、協定並審閱其業務相關內容,通過產品銷售市場分析有無加收價外補貼的可能及了解行業管理部門是否要求收取價外費用等。
2、檢查往來賬戶。
重點檢查“其他應收款”和“其他應付款”賬戶,尤其是“其他應付款”的借方發生額或“其他應收款”的貨方發生額,看企業對應賬戶是否和貨幣資金流入或債權 “應帳賬款”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係。如果存在和貨幣資金流入或債權“應收賬款”的借方增加額發生關係。如果存在對方關係,則通過發票、收據等原始交易所進一步證明是否是價外費用,有無計稅。
3、通過檢查企業成本、費用類賬戶的會計核算來核實價外費用。
注意成本、費用類賬戶的紅字記錄。審核“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生產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營業外支出”、“經營費用”等賬戶的借方發生額紅字沖銷記錄。
注意對成本、費用類賬戶貸方發生額異常金額的檢查。正常的會計核算成本、費用的類賬戶都在月末將發生的成本、費用一次性結轉到相關賬戶,如果檢查發現成本、費用賬戶的貸方出現非正常性結轉成本、費用金額,就應調閱原始憑證,從發票填開的內容、貨幣結逄的方式、貨幣流向、會計處理的對應賬戶,來判斷是否是價外費用,有無計稅。
4、檢查收入類賬戶的內容。
通過檢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明細分類賬貸方發生額核算的內容,看其是否有價外費用。這類問題一般都是經營自行加從或從銷售額中人為分離銷售價款,具有較大隱蔽性。有的納稅人往往通過多環節的核算才轉移到“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賬戶。因此,檢查時要仔細分析,追索原始經濟業務的本來面目,作出正確的稅收處理。對於外貿企業而言,有關費用的處理是增值稅核算檢查的一個重點問題,稅務檢查人員應注意加強檢查。
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都要併入應稅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而有關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價外費用一般不通過“產品銷售收入”或“商品銷售收入”科目核算,而在“其他應付款”、“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納稅人只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核算價外費用,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有些納稅人雖然計提了銷項稅額,但未按稅法規定計算銷項稅額;一些納稅人將價外費用直接沖減有關費用科目;還有一些納稅人將收取的價外費用轉入“應付福利費”、“盈餘公積”等賬戶。以上做法都是逃避增值稅的錯誤行為。
針對上述價外費用未計、錯計銷項稅額的做法,筆者認為,可採用下列方法進行檢查核實。
1、檢查“其他應付款”等往來類賬戶的貸方發生額,同時核對有關會計憑證,看是否屬於價外費用。如果屬價外費用,看是否按規定計提了銷項稅額;
2、檢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賬戶的貸方發生額,看是否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從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並且是否按規定計提了銷項稅額;
3、檢查“管理費用”、“製造費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費用類賬戶的貸方發生額或借方發生額紅字沖銷記錄,同時對照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注意是否存在將價外費用直接沖減費用賬戶而未計銷項稅額的問題;
4、檢查“應付福利費”、“盈餘公積”等賬戶貸方發生額,對照有關會計憑證,注意企業是否存在將價外費用轉入上述賬戶而未計銷項稅額的問題。
例:某一般納稅人銷售A產品一批,價款10000元(不含稅),隨同價款收取價外補貼費585元,購貨方以銀行轉賬支票付款。企業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2285
貸:產品銷售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其他應付款 585
該納稅人的賬務處理是錯誤的,錯在將價外費用未記銷售收入,未提銷項稅額。
應補提銷項稅額=585÷(1+17%)×17%=85元;
調整有關賬戶:
借:其他應付款 585
貸:產品銷售收入 5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