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依據馬克思主義學說,可以對稅收界定如下:
其一,稅收是與國家的存在直接聯繫的,是政府機器賴以存在並實現其功能的物質基礎,即政府保證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基礎;
其二,稅收是一個分配範疇,是國家參與並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手段,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其三,國家在徵稅過程中形成一種特殊的分配關係,即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關係,因而稅收的性質取決於社會經濟制度的性質和國家的性質。
現代經濟學中也有不少關於稅收內涵的研究,但一般認為,其理論依據主要溯源於17世紀英國著名學者托馬斯•霍布斯的“利益交換說”。他認為“人們為公共事業繳納的稅款,無非是為了換取和平而付出的代價,間接稅和直接稅就是為不受外敵入侵,人們以自己的勞動向拿起武器監視敵人的人們提供的報酬”。後來,在此基礎上,洛克、休謨、邊沁和亞當斯密等人提出了社會契約說、利益原則和支付能力原則,使“利益交換說”得到不斷發展,並對歐美各國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
而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稅收,作為國家的一種工具,主要通過影響勞動供給、居民儲蓄、投資和個人收入分配來對經濟發揮調節作用。概括地來講,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表現為稅收的收入效應和稅收的替代效應。稅收的收入效應是指稅收將納稅人的一部分收入轉移到政府手中,使納稅人的收入降低,從而降低商品購買量和消費水平。稅收的替代效應是指稅收對納稅人在商品購買方面的影響,表現為當政府對不同的商品實行徵稅或不徵稅、重稅或輕稅的區別對待時,會影響商品的相對價格,使納稅人減少徵稅或重稅商品的購買量,而增加無稅或輕稅商品的購買量,即以無稅或輕稅商品替代徵稅或重稅商品。
因此,可以將稅收機器的定義界定如下: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一種工具,國家通過對稅收制度(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課稅標準、稅率、稅目等)的制定對經濟社會中的個人可支配收入、產業結構、投資結構等發揮調節和引導作用。如當經濟繁榮時,政府可以適當增加巨觀稅率,以減緩投資過熱的趨勢;或者當經濟社會中,出現某一產業投資過熱而另一產業投資冷淡時,政府為了實現投資結構均衡的目標,可以對投資過熱產業課以高稅率、對投資冷淡產業課以低稅率,以吸引投資者從過熱產業轉而投資冷淡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