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對消費調節
正文
運用稅收槓桿對社會消費總水平和社會消費結構進行的引導和調控。目的是使其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供給結構相適應。是稅收調節作用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用 主要表現在:①通過調節消費總量,以影響社會需求總量。②通過調節消費結構,以適應供給結構,進而調節和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③通過調節消費支出,來矯正社會分配不公,促進特定社會目標或經濟目標的實現。稅收調節消費的作用早已被人們所認識,從中世紀開始,世界各國對煙、酒等消費品課以高額稅收,就是明顯的例證。
手段 主要有稅種設定、稅率設計、稅目選擇、減免退稅優惠和加成加倍徵稅等。稅種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和征管條件,分別在生產、流通或消費環節設定,以實現調節不同消費的目的。各國用於調節消費的稅種主要有消費稅、貨物稅、進口稅、特種消費行為稅等。中國的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和筵席稅等也具有這種性質。稅目是調節具體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的手段;稅率體現稅收調節消費的力度,其中差別比例稅率和差別定額稅率等還具有調節消費結構的功能。如果其他條件既定,稅率提高,該消費品的價格相應上升,從而可以抑制對這類商品的消費;稅率降低,該消費品的消費則會隨其價格的降低而增加。減稅免稅優惠和加成加倍徵稅,可用來調節暫時性的消費結構失調,它比通過降低和提高稅率進行調節更為靈活。總的說來,稅負與價格的同向變動,及其與消費量之間的反向變動,是稅收調節消費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