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代扣代繳
正文
依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向納稅義務人扣繳應納稅款。是徵收管理的一種方法。可以利用代扣代繳單位掌握有關應稅業務的特點和工作上的便利,實行源泉控制徵稅,以保證國家及時、可靠地取得稅收收入。如中國對徵收產品稅和增值稅規定:建設單位、其他使用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委託加工的產品,一律於提貨時由受託加工方代扣代繳稅款;個人收入調節稅、個人所得稅有些項目,以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燒油特別稅,規定供應原油、重油的單位在銷售油品給燒油單位時負責代扣代繳稅款;城鄉個體商販和以現金支票進貨的集體商業企業,在其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應納的營業稅,由國營和集體供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等等。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辦理申報手續,定期將扣繳的稅款繳入國庫。稅務機關則向代扣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