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
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定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 國家稅務局,縣(市、旗)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定,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
地稅
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
徵收範圍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稅
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委託海關代征),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地稅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徵收),印花稅,筵席稅(停徵),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另外,地方稅務局還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和菸葉稅的徵收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