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盡職調查
什麼是稅務盡職調查服務
稅務盡職調查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為客戶的投資、併購等商業事務提供稅務盡職調查服務,降低企業併購的稅務風險。
稅務盡職調查的價值
(1)彌補法律盡職調查的不足。上市過程中的法律盡職調查和財務盡職調查都各有傾向,而對稅務問題的關注往往會有所減弱,目前中國的稅法紛繁複雜,需要專業性極強的稅務律師進行稅務盡職調查,就稅務問題為企業出具專業的法律意見。
(2)查找主要的稅務隱患,保證企業順利上市。多數科技創新企業在創業初期,賬務管理一般都欠完善,稅務律師則以稅法法規和政策為依據,審查憑證、賬冊、交易契約等相關的信息,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化解相關稅法風險。
稅務盡職調查的內容
(1)稅務合規狀況的檢查。
對公司適用的相關稅務規定進行清查,根據對公司整體稅負的分析,清查公司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擬定公司稅務合規管理及風險防範規程。
(2)上市前稅務健康檢查。
審查納稅申報及完稅情況;調查欠繳稅款情況;稅收優惠合法性審查;協助被調查方制定補稅計畫;對稅務機關所作的納稅調整報告進行檢查;審查憑證、賬冊、交易契約等相關的信息,指出主要的稅務隱患;其他可能影響被調查企業上市的稅務問題。
(3)稅務規劃建議。
除以上所述對企業進行的上市前的健康檢查之外,稅務律師還會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提供一定的稅務規劃方案,如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動漫企業認定、雙軟企業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四技”收入免稅等稅務優惠的申請與辦理以及在企業進行資本化運作如股權變更、併購重組中提供最最佳化的稅務方案。
中國對稅務違章的管理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正確建帳、記帳,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或扣稅資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稅款繳納情況等。納稅人如有違反上述稅務管理的行為即構成稅務違章,應依法給予相應的懲處。對於稅務違章的處罰,在《稅收征管法》和《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1992)中,對不同的稅務違章行為,分別不同情況均作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一般稅務違章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違反一般稅務管理的行為。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或解繳稅款申報,或者不按照規定設定、保管帳簿和記帳憑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印製和使用發票,以及不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或扣稅資料等,均屬於一般稅務違章行為。如有上述違章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其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2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偷稅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應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有意少報、瞞報應納稅的收入額、利潤額或其他應稅項目;有意虛增成本或亂攤費用而減少應計稅所得額;轉移財產、收入、利潤;偽造、塗改、銷毀帳冊或記帳憑證(票據)等。偷稅的主要特徵是:①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②違章、違法的主體是納稅義務人;③客觀上表現為欺騙、隱瞞和弄虛作假;④主觀上有直接故意逃避納稅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由於不熟悉稅法、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或工作上一時的疏忽大意而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則不屬於偷稅行為。對犯有一般偷稅行為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應納稅款外,並可處以所偷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偷稅數額達1萬元以上並且占其應納稅額10%以上的,或多次(2次以上)偷稅的,即為偷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偷稅罪。對此,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所偷稅款外,由司法機關處以偷稅數額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偷稅的個人或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中對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納稅額30%以上的,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抗稅納稅人以暴力、威脅等公開對抗的方式拒絕履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是:拒不執行稅法規定繳納應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抵制接受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稅申報和提供納稅資料;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稅檢查;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其違章行為進行懲處,聚眾鬧事,威脅、衝擊稅務機關和毆打、圍攻、侮辱稅務人員等,均屬抗稅行為。抗稅的主要特徵是:①在形式上表現為公開的抗拒;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③抗稅的主體是納稅義務人;④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公開抗稅的目的。對抗稅者,稅務機關除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外,並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抗稅罪的,還須移送司法機關,處以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抗稅的個人或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則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欠稅納稅人超過規定的納稅期限而未繳或者少繳應繳稅款的行為。欠稅直接影響國家及時形成和支配財政收入。對欠稅者,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所欠稅款外,並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稅款2‰的滯納金。但對欠稅者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而造成稅務機關無法追繳稅款的,還應處以所欠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採取上述手段逃避追繳欠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其中欠稅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所欠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外,司法機關還可處以所欠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欠稅個人或者欠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 3年以下有期徒刑;欠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則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騙稅納稅人或其他當事人採取虛構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行為。騙稅與偷稅的共同之處都是主觀上的故意並具有隱蔽性,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是侵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所不同的是,偷稅行為發生在納稅人繳納稅款之前,所偷稅款是納稅人應繳未繳的稅款;而騙稅則一般是指騙稅者把已繳入國庫的稅款騙出國庫歸己所有或者歸其集體所有。納稅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不該減免的稅款也屬騙稅行為。對騙稅者的處罰分三種情況:一是生產、經營出口產品的單位假報其商品出口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追繳其騙取的退還稅款外,並處以所騙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除由稅務機關追繳所騙稅款外,還須由司法機關按所騙稅款處以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騙取的稅款外,還須由司法機關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並對騙稅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有關詐欺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騙取減、免稅款的,根據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偷稅論處。 此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應納稅款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而逾限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①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