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列支

稅前列支

稅前列支中的“稅”指的是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就是稅前利潤中可以抵扣的費用。由於會計法和稅法存在了某些方面的差異,會計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對企業的收入與費用的認定口徑不相同。

稅前列支

一、辦公費,購置辦公用品的發票及審計費、律師費

二 、業務招待費,營業收入總額的0.5%可列支

三 、交通費,購置了汽車的企業,所有路、橋費、油費可列支,其他為收總額的0.3%

四、差旅費,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費用

五、 廣告費,收入總額的8%可列支

六、折舊費,購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資產,95%分五年折舊可列支

七、 福利費,以實際支付不超工資總額14%可列支

八 、 工資,人均工資1600元

九、電話費,在職人員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員工,月可列支電話費為200元

十 、 社保費,單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十一、水電費,用單位名義繳納的水電費

十二 、諮詢費,收入總額的5%可列支

十三 、 運費,取得運費發票均可列支

十四、租賃費, 取得租賃發票均可列支

十五、 保險費 ,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十六 、捐贈,稅前利潤的3%可列支

十七、財務費用,指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十八 、 稅金及附加,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防洪費可列支

十九 、 裝修費,裝修總額分五年攤銷

特殊情形

廣告費收入分類

廣告費收入及支出是許多企業在會計實務中均要面臨的問題。在臨近年末的時候,企業需要認識到所得稅彙算清繳的重要性,正確確認廣告費業務收入、掌握廣告費的所得稅稅前列支比例、分清廣告費支出與業務宣傳費支出的差異並做好相應的所得稅納稅調整。

我們按照涉及廣告業務的具體情況,可以把企業分為兩類:一類是廣告公司,廣告公司中廣告製作轉包是一項重要的廣告費支出,可以抵減收入、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另一類是非廣告公司性質的企業(以下簡稱一般企業),廣告費支出應作為企業的費用支出,抵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地稅均加強了對所得稅審計的監管力度,包括發布不信任中介機構名單、發現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處罰等,所以企業正確地進行涉及廣告業務的財稅處理就顯得愈加重要。下面就企業涉及廣告費業務的財稅問題做幾點簡要的介紹:

一般企業廣告費支出所得稅稅前列支

1、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 稅前扣除 。

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2、自2001年起,對製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積體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內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可以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此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3、對從事軟體開發、積體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網際網路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超過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4、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不可作為廣告費用在稅前扣除,而應列為企業的業務宣傳費支出。

5、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0.5%。超過0.5%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後年度也不得扣除。

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應嚴格區分開來,凡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應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廣告費用與業務宣傳費的列支計算標準為銷售(營業)收入,這裡的銷售(營業)收入指的是:"主營業務收入淨額+其他業務收入"二者之和。

6、金融企業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應注意問題:

(1)自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利息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69號)的規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應收未收利息採取直接沖減當年利息收入方式進行處理的,在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時,準予將已經沖減當年利息收入的部分還原,即以當年實際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計算上述三項費用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2)金融企業凡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906號)的規定,對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實行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統一計算調劑使用的,其成員企業每年實際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按稅法規定標準據實扣除,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由總行(總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規定的限額內實行差額據實補扣。

7、從時間性或永久性差異的納稅調整事項來看,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及業務宣傳費用可通過"營業費用"科目據實列支。但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實際列支的廣告費用及業務宣傳費如果超過稅收政策規定的標準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其差額填入企業所得稅調整項目表的相關項目中,廣告費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建議盈利企業使用"遞延稅款"科目輔助核算,虧損企業可另設"備查明細表"輔助核算。

廣告公司廣告費收入的確認及廣告費支出

採用代理制的廣告公司確認的營業稅、所得稅應稅收入不是按開出發票的金額確認,而是按開出的收款發票扣除轉包對方開出的發票後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廣告公司將收到的廣告費收入一般登記在"預收賬款"科目的貸方,當支付轉包款時按契約或對方開來的發票金額確認為支出,支出列在"預收賬款"科目的借方,期末將借貸方差額轉為收入。

注意事項

在進行廣告費支出所得稅稅前列支時要注意:

1、廣告公司轉包所列支的廣告費支出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廣告是通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不可作為廣告費用在稅前扣除。

2、廣告公司經常會出現契約規定確認日、確認額與發票開具的確認日、確認額不符的情況。如果企業按發票上日期和金額確認則不作稅務調整,如果企業按契約確認而未按發票確認則應作納稅調整。

3、廣告公司與其他廣告公司所簽的契約可能是一期、二期、三期的契約,一期在當期已到期、且款項已全部到位,就應將全部一期款項按契約確認為收入,而不應以二期契約未到期為由將一期收入款項滯留在"預收賬款"科目的貸方,不予結轉收入,造成少納所得稅及流轉稅。

4、若二期契約尚未執行或僅部分執行,即在實質性的物質利益沒有完全實現的情況下,已有二期的全額款項在當期收到,那么按稅法規定必須全額納稅。雖然這樣會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及現金流轉產生很大影響,但是企業不能違背稅法的有關規定,出現此種情況納稅人可向有關稅務部門提出延期納稅的請求。

相關概念

營業外支出

比如:企業違反行政規定而受到的行政罰款,會計賬務處理上做了“營業外支出”,稅前利潤中已扣除了這部分罰款,但稅法規定,企業的受政府行政部分的行政罰款在計算所得稅時不可以抵扣,所以這部分的罰款要調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企業的受行政處罰3萬元,會計稅前利潤是80萬,但稅法上認定的應交所得稅的利潤(稅收上稱應納稅所得額)不是80萬元,而是80+3=83萬元,這3萬元就是不能在稅前列支的,所以要加上去一起計算所得稅。

其它投資

另如:依上例子,企業購買國庫債券,取得收入10萬元,會計上做了收益處理,會計稅前利潤80萬元,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債券取得的收入不要交納所得稅。所以在計算應納所得稅的利潤時,應扣除這部分收益。按80+3-10=73萬元計征所得稅。10萬元就是應該是稅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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