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

稅制改革

稅制改革是通過稅制設計和稅制結構的邊際改變來增進社會福利的過程。稅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稅率、納稅檔次、起征點或免徵額的升降和稅基的變化,又有新稅種的出台和舊稅種的廢棄,還有稅種搭配組合的變化。稅制改革的幾項主要內容是增值稅要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鼓勵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同時進一步擴大增值稅徵收範圍,以往繳納營業稅的金融保險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交通運輸和郵政電信等行業,將改為繳納增值稅。遺產稅也有可能被推出。

基本信息

具體思路

休掉舊稅制

入世帶來的壓力是舊稅制改革的動力之一。
加入WTO之後對中國稅收的影響,會通過貿易這個紐帶傳遞到中國的稅制變革上,在市場經濟國家所廣為接受並且長期通行的一套稅收的理念及其運行規則,也要隨之帶入中國,這對中國的傳統理念及其運行規則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中國目前的稅收是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結構,所以稅改的重點將是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稅種。”中央財經大學稅務系副主任劉桓教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劉曾參與中國稅制改革方案制定工作。
“增值稅設計向歐洲方式靠攏”不僅僅意味著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將被改為消費型增值稅,以鼓勵企業的投資,而且還將使更多的行業被納入到增值稅的徵收範圍,如農牧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房地產業以及社會服務業,以前沒有納入增值稅的課稅範圍的將被包容進去。這可能會增加相關企業稅負。
目前中國的企業所得稅還是兩張面孔,對內一套,對外一套。中國的內資企業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都是33%,但是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多,實際上外資享受的是超國民待遇。這等於把內資企業放在不平等的位置。兩稅合併後的統一稅率,尚無定論,但不會超過30%,為照顧外商實際利益和平穩過渡,兩稅合併不排除分步並軌或一段時間內保留一定優惠待遇的實施方式。
化妝品和護膚品等現在不再代表消費階層的商品將從消費稅中剔除,但如果你要買一艘遊艇,那就對不住你了。消費稅的消費對象是奢侈品;另外一類是政府政策上想予以控制、限制的一類特殊消費品。

彌補個稅制度缺陷

國家稅務總局的資料顯示,個人所得稅是1994年稅改後增長最快的稅種,8年來平均增幅達48%,2001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995.99億元,但僅占2001年全國稅收總額的6.6%。有專家推算,個稅稅金漏洞至少在1000億元以上。
本來個人收入調節稅並非針對普通百姓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分配製度由過去的國家拿大頭,個人拿小頭髮展為現在的個人拿大頭,國家、集體拿小頭。但個稅的結構調整並沒有反映出分配結構的變化,稅法的立法滯後了。
最近的查稅風暴就是針對中國個稅的流失而發生的,個人收入的多元化,支付過程中現金量過大,征管手段相對落後,都是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
中國個稅的缺陷是稅制本身缺陷和徵收制度的缺陷。稅制缺陷表現在對富人收入的監控上沒有健全的制度。其次,在個稅徵收管理的制度上,中國目前採取分類分項徵收稅制,這個措施的好處在於不容易逃稅,但弊端是多次徵收造成免稅量很大。而國外採取的是綜合徵收方法,把收入放在一起,統一收稅。
中國現行的稅制將收入分成11類,按不同稅率徵稅,也使同樣數額的收入因其來源不同而稅收不同,也就是說賺同樣多的錢,交不一樣的稅。如果採取綜合徵收辦法,可以避免這種不公平。

改革熱點

2010年中國稅制改革熱點

物業稅

熱議不斷 謎局待解
從2009年到2010年,“物業稅”這一字眼每次出現在各大網站、報紙上都會占據顯要的位置,一方面是業內人士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另一方面是權威部門的三緘其口,隻字不提。物業稅距離百姓是遠是近,這一問題就如同現在的房地產行業一樣,迷霧重重、讓人匪夷所思。
物業稅,主要針對土地、房屋等的保有環節徵稅,在我國目前房價日漸高漲的背景下,物業稅自“破題”之日起就注定了其不平凡的經歷,作為房地產調控的一大“重器”,很多業內人士更是認為:物業稅才是對付目前“土地財政”“炒房熱”兩大房價“推手”的殺手鐧。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開徵物業稅有利於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也有利於分稅制財稅體制從中央踐行至地方,物業稅在設計上應該考慮與市場機制結合以發揮長效機製作用,促使地方政府行為進一步合理化。
值得關注的是,2010年的財政預算報告稱,要完善消費稅和房產稅。可以預見,無論是有關部門各種檔案中數次提及的改革方向,還是作為國際上通行的調整收入分配的手段,物業稅的確有望推出,現在的問題更多的在技術層面。2010年,關於物業稅的疑問可能會得到答案。

資源稅

醞釀成熟 呼之欲出
“推出的時機已經到來。”這是目前業內對資源稅改革提及最多的一句話。的確,無論是來自政府和社會層面的共識之聲,還是理論和技術等層面的成熟度都說明一點:資源稅改革在醞釀多年之後,目前已經具備了推出的條件,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推出的時機。
我國自1984年開徵資源稅以來,於1986年和1994年進行了兩次改革和完善, 本次改革的核心是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可以說,這一改革將有利於完善資源產品價格形成機制,並可以實現通過提高稅負成本限制企業對資源的過度使用。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開發銀行顧問劉克崮說,當前是推出資源稅改革的較好時機,首先是當前我國經濟處在回升向好時期,這是有利時機,其次是近幾年實施的結構性減稅,也有利於改革實施,再有就是相關行業已具備了承受能力。
2010年財政預算報告稱改革資源稅制度。可以預見,在我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的大背景下,產業結構的調整將會得到更多的關注,對高耗能、高污染、資源型企業也將會更多的調控,2010年,資源稅改革有望正式推出。

環境稅

大勢所趨 積極推進
當綠色、低碳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熱詞,當西方國家進入全面“綠化”稅制的新階段;當我國面臨的“節能減排”目標日益艱巨,當單靠法律和行政干預已不能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時候,稅制“綠化”在我國也成為大勢所趨。
2007年6月,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要“研究開徵環境稅”。2010年,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於2009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中亦明確表示,要加快理順環境稅費制度,研究開徵環境稅。可以看出,開徵環境稅的相關工作在我國已經開始積極推進。
“環境稅的開徵將來肯定是大勢所趨,很多西方國家各方面的基礎好,可以通過稅收的手段來實現對環境的保護,從我國來看,一些地方開徵環境稅是可行的,可以更多的給地方一些小稅種的權力。”全國人大代表、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廳長蘇道儼說。
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打好節能減排攻堅戰和持久戰。值得注意的是,環境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而出台一個新的稅種難免會引起稅負增加,所以如何積極的推進環境稅、究竟採取怎樣的徵稅模式,將可能在今後一段時間成為開徵環境稅問題的焦點。

個人所得稅

目標清晰,已在改革的十字路口
個人所得稅可以稱為是根敏感的神經,每一次的觸動都會引來極大的關注。儘管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只占全部稅收收入的較少部分,但因為與億萬百姓切身相連,所以備受關注,很多人對稅制的了解甚至都是從個人所得稅開始的。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一直以來都是十分清晰的,就是從目前實施的是分類稅制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很多業內人士指出,解決目前個人所得稅存在的所有問題都需要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體系來實現。
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高培勇說:“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已經處在改革的十字路口,這項改革首先要破題,改革的步伐能不能在2010年加快,要看相關部門的準備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加大財政、稅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中的作用。個人所得稅,可以在調整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但從現在來看,這種作用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需要進一步的改革完善。

改革影響

房產稅改革對稅制改革的影響

首先需要明白,“房產稅”與“房地產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一個稅種,後者是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與房產、土地相關稅種的總稱。
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依據中國近兩年房地產市場的特殊情況,政府採取了限購的措施,以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由於限購是一種行政手段,於是,人們總希望用經濟手段來替代,房產稅被認為是可替代限購措施的最佳手段。房產稅擴大試點的訊息一經傳出,就有人猜測限購措施是不是要撤了。
其實,限購和房產稅是不同性質的手段,房產稅即使能發揮出調節作用,也難以替代限購措施。在房地產市場投機預期濃厚的情況下,限購是最有效的措施,也是不得不採用的權宜之計。當遊資、民間資金更多地進入到實體經濟領域,房地產市場恢復常態時,限購自然就會取消,不必再幻想用房產稅來替代限購措施。房產稅改革的必要性
依據中國的國情,房產稅擴展到個人住房的必要性是:調節個人住房消費,節約住房資源,同時對住房投機有一定的預期性抑制作用。

取得成效

稅制改革稅制改革
1994年我國進行稅制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效,就是初步建立了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稅制改革後,稅收已成為財政收入最主要的來源。此後,我們又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稅制,特別是針對稅收征管體制滯後於稅制的狀況,加快了稅收征管改革步伐。一個健康有效的稅制,必須通過與之相適應的稅收征管制度來保證實施。1998年以來,進一步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和以“金稅工程”為主要手段的稅收征管信息網路的建設運用,建立海關緝私警察制度,這對於加強稅收征管,打擊各種偷逃騙稅、走私等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一批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實施,稅收征管力度加強,保證了稅收持續大幅度增長。2002年全國稅收收入(此為國家統計局統計口徑,已沖減了出口退稅部分)比1993年增長了3.14倍,年均增長17.1%,與同期財政收入年均增長數基本同步,其中1994——1997年年均增收995億元,1998——2002年年均增收1880億元。稅制的重大改革和不斷完善,為持續大幅度增加財政收入、增強巨觀調控能力、支持經濟和社會事業全面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改革年表

1993年

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鵬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進一步改革財政稅收體制,理順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會議批准了上述報告。
4月19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國務院機構設定的通知》,將國家稅務局更名為國家稅務總局,並升格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原國家稅務局局長金鑫繼續擔任局長。
4月23日和29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先後兩次主持召開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會議,聽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稅收工作的匯報,研究稅制改革和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並提出對財政、稅收工作的要求。
4月28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聽取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鑫、副局長楊崇春關於稅收工作的匯報。
5月18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發出《關於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設定的意見》,其中提出中央紀委、監察部在國家稅務總局設立派駐紀檢、監察機構。
7月20日~26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北京召開全國稅務局長會議,重點研究加強巨觀調控問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到會講話。
7月23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稅收管理和嚴格控制減免稅收的通知》。
8月底~9月初,國務院總理辦公會議、國務院常務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先後討論並原則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起草的稅制改革方案和財政部起草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
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即日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修訂發布《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11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其中作出了有關稅收的規定。
11月16日,國務院發出《關於組建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有關問題的通知》。
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取消產品稅、鹽稅、特別消費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
12月15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12月20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將國家稅務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12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即日起施行。
12月25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自1994年1月1日起適用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

1994年

1月23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取消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和將屠宰稅、筵席稅下放給地方管理的通知》。
1月27日,中共中央同意成立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金鑫任書記。
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即日起施行。
2月5日,國務院任命財政部部長劉仲藜兼任國家稅務總局局長,金鑫等人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
2月22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
3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
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意見》。

1995年

1月6日,中共中央任命項懷誠為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
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北京舉行慶祝建局45周年大會。
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決定》,即日公布施行。
5月31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嚴厲打擊出口騙稅違法犯罪活動工作會議,國務委員羅乾主持會議,朱鎔基、李嵐清副總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任建新到會並講話。
8月8日~11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北戴河召開全國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到會講話。
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即日公布施行。

1996年

1月21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其中提出了有關稅收的措施。
12月17日~21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北京召開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朱鎔基到會講話。

1997年

1月23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
2月18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關於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徵收工作的意見》。
2月19日,國務院發出《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2月25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者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
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其中增設了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和其他若干涉稅條款。
7月7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即日起施行,其中規定文化事業建設費由地方稅務局徵收。
9月12日,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所作的報告中論述了有關稅收問題。
10月21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地方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

1998年

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依法治稅嚴格稅收管理許可權的通知》。
3月18日,中共中央任命金人慶為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
3月31日,國務院任命金人慶為國家稅務總局局長。
4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視察國家稅務總局,聽取該局關於稅收工作的匯報。
6月22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1999年

1月22日,國務院發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其中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
3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致信全國稅收宣傳月活動,號召全國大力開展稅收宣傳活動,增強全民納稅意識。
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9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以後的《稅務行政複議規則(試行)》,自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

1月11日,國務院發出《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後返政策的通知》。
1月12日~19日,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黨校舉辦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財稅專題研討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黨校校長胡錦濤出席研討班開班式並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分別為學員作了報告,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出席研討班結業式並發表重要講話。
2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關於全面推廣套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意見》。
3月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其中作出了有關稅收的規定。
9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等檔案。
10月22日,國務院批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12個單位報送的《交通和車輛稅費改革實施方案》。
同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8日,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交通部和海關總署發出《關於將船舶噸稅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
11月17日,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全國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工作會議。會議由國務委員、國務院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吳儀主持,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副總理李嵐清和國務委員羅乾、王忠禹出席會議,朱鎔基作了重要講話。

2011年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至此,貨物勞務稅收制度的改革拉開序幕。

2013年

5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對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工作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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