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糾紛訴訟

科技糾紛訴訟

科技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式。人民法院受理:技術契約糾紛案件;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科技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涉外技術契約糾紛案件等。有關科技行政案件則由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公法》審理。

簡介

1991年4月9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我國民事訴訟的原則和制度有:國家司法主權原則;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事人平等原則;自願、合法和及時調解原則;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辯論原則;依法處分原則;人民檢察機關監督原則等。
通常,一審科技糾紛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可分別根據監督範圍的大小,由中級、高級或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
在地域管轄上,科技糾紛的訴訟屬於特殊管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一是因契約糾紛提起訴訟,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程式包括第一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和執行程式。
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如下:
(1)起訴 公民、法人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起訴應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其內容主要有:原告被告、案由、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及證據材料。
(2)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後,應及時審查案件是否屬自己管轄、當事人是否是合法的訴訟當事人、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係、原被告之間是否有仲裁協定以及訴公是否超過法定時效。審查合格後,應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也應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案件受理後,原告應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訴訟費。案件審結後,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
(3)審理前準備 人民法院在立案後五日內將起訴狀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審理前還應組成合議庭,合議庭一般由審判人員三人組成,審判長由法院指定,其他合議庭成員可以是人民陪審員。
(4)開庭審理 法院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除涉及國家機密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涉及技術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開始,首先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對法庭組成人員提出迴避申請;其次是法庭調查;然後是法庭辯論。在庭審結束前法庭根據情況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等候判決。
(5)宣判 經合議庭合議,法庭可以當庭宣判,10日內發判決書,也可以定期宣判,宣判後應立即發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訟法院。
第二審程式即抗訴程式,它是第一審程式的繼續。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有直接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方式。一般應開庭直接審理,但合議庭在閱卷、調查、核對事實清楚後,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時,也可以書面審理,評議後即行判決。開庭審理過程,一般適用第一審程式的規定。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進行的再次審理的訴訟程式。就是說發現錯誤(包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執行程式是指執行組織和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運用國家強制力,根據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當事人履行其所承擔義務的行為。執行程式是科技糾紛訴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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