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條例》第29(1)條規定,私人公司是指一間其公司章程細則必須載有適當條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將其股份轉讓的權利; 2.公司成員的人數不超過50人,但不包括受僱於該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僱於該公司而在受僱期間及在終止受僱之後一直作為該公司成員的人; 3.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任何股份或債權證(債券)。 第29(2)條規定,2個或2個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於1股的股份,該等人士須視為單獨的1名成員。無股份劃分的擔保有限公司和無股份劃分的無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細則符合《公司條例》第29(1)條的規定,也可註冊為私人公司。儘管如此,《公司條例》附表C、D、E只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不管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還是公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