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遇權

禮遇權或稱禮貌權是指稅收征管機關對納稅人的禮遇待遇。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使得稅務機關似乎總處於一種主動和強勢的地位,相對而言,納稅人則處於一種被動、接受的劣勢地位。因此,強調納稅人享有禮遇權,可使納稅人免受稅務機關的粗暴、蠻橫、漠視等無禮待遇,使納稅人的權利主體地位得到應有的尊重。

基本介紹

禮貌也是一項共同道德原則。米爾恩認為“禮貌包含了霍菲爾德所說的關於權利人在一切場合都受到禮貌對待的要求權“。它“要求一個共同體和任何形式的聯合體的成員在相互關係中總是彬彬有禮,不僅必須不得為無端的粗暴行為,而且必須表現出對他人情感的尊重“。“不過,倘若基於正義和社會責任的坦誠之言或誠實無欺的行為,使對方感到震驚或苦惱,則不屬不禮貌”。

禮遇權在稅收征管領域則有了別樣的意義。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權利義務的非對等性,使得稅務機關似乎總處於一種主動和強勢的地位,相對而言,納稅人則處於一種被動、接受的劣勢地位。因此,強調納稅人享有禮遇權,可使納稅人免受稅務機關的粗暴、蠻橫、漠視等無禮待遇,使納稅人的權利主體地位得到應有的尊重。

各國規定

這項納稅人權利在各國稅收中也均有規定:美國《納稅人權利宣言》規定納稅人享有“專業與禮貌服務的權利”,“如果你相信一個國內收入署的雇員沒有以職業的態度對待你,你應該告訴雇員的上級。如果該雇員上級的回答不能令人滿意,你應上書給你所在地區的稅務局局長或稅務服務中心主任。”

英國《納稅人權利憲章》規定納稅人享有“禮貌與周到服務的權利”稅務局和海關職員將始終如一地禮貌、周到、快捷地履行其職責。

加拿大《納稅人權利宣言》規定了“禮貌與周到的權利”“你在與我們打交道時有權得到禮貌與周到的待遇,無論我們是要求你提供信息還是安排會面或查賬。”

我國《稅收征管法》修訂後增加了納稅人享有禮遇善待權:“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遵守職業道德,尊重和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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