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福建省職業經理服務行業協會是福建省民政廳於2017年7月28 日批准同意成立的國內第一家以“職業經理服務”命名的省級行業協會,凸顯了協會“社會服務”和“行業管理”的雙重特色,而非職業經理人的聯誼性組織。協會是具有協調服務於職業經理這一新的職業身份的企業及出資人、職業經理人、獨立第三方(社會服務方)三者的利益關係,規範化管理職業經理服務活動的新興行業組織,也是國內為數不多的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會費的省級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2017年7月9日,福建省職業經理服務行業協會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大會推選《職業經理人》雜誌創刊人樂岩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兼秘書長,中宸集團董事長杜煌南擔任會長,沃爾瑪中國前副總裁欒熙忠擔任監事長,福建龍溪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曾凡沛等擔任副會長。
福建省職業經理服務行業協會的成立是適應促進全面深化改革和職業經理人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是企業自身發展、行業自律管理和規範職業經理人市場的內在要求,是按照國家標準開展職業經理服務和提高職業經理人隊伍整體素質的客觀需要,是維護企業出資人權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職能轉變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趨勢。
福建省職業經理服務行業協會是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測評標準化技術委員、國務院國資委職業經理研究中心在福建省的唯一指定授權合作單位。承擔職業經理人國家標準、全國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和國家基建項目——職業經理人才大數據中心在福建地區的宣貫、培訓和數據採集工作。協會以職業經理人國家標準為指引,主要開展職業經理人標準的制定與研究、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與培訓、職業經理人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諮詢、職業經理人才交流、職業經理人活動交流等工作。旨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人才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從我省實際情況和發展階段出發,著眼解決當前職業經理人短缺的主要矛盾,積極發揮行業管理和社會服務的雙重職能,推動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進建設職業經理人隊伍、推行建造職業經理人市場。
協會章程
福建省職業經理服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福建省職業經理服務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Professional Managers Service Association”,縮寫為:FPMS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由福建省內從事職業經理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726人力資源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凝聚從事職業經理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自我規範、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協調,促進會員合作共贏、和諧發展;加強職業經理制度理論與套用性研究、學術服務和業務合作,促進職業經理服務行業發展;充分發揮職業經理服務機構的作用,建立健全專業化、信息化、產業化、國際化的職業經理服務體系,努力為福建經濟社會發展再上新台階提供強有力的職業經理人才支撐。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福建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加強黨的領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上級黨組織是中共福建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
第六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變更、撤併或註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優先推薦社會組織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並支持社會組織黨員管理層與黨組織的領導交叉任職;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八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廈門市湖裡區安嶺路998-1000號2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溝通職業經理服務機構與政府、企業與職業經理人之間的聯繫,傳遞政策和信息,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二)廣泛聯繫國內外職業經理服務機構,宣傳福建省的優秀職業經理人,吸引更多優秀職業經理人到福建就業;
(三)為職業經理人搭建學術研討、就業創業、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信息諮詢、項目對接等服務平台;
(四)開展職業經理制度理論及套用性研究,編輯出版刊物或書籍,組織研討、展覽、外出考察交流等各種活動;
(五)發揮網際網路和信息技術在職業經理服務行業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建設覆蓋全省的職業經理人才資料庫,建立職業經理人才評價系統,實現職業經理人才誠信檔案標準化管理,加強職業經理人才數據的分析和套用,開展職業經理人才交流與就業,促進職業經理人才的合理配置,推動職業經理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會員開展職業經理資質評價、培訓認證等工作。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市場化選聘職業經理人辦法,開展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試點工作,協助國有企業做好經營管理人才和新增經理人人員市場化選聘工作;
(七)為非公企業提供職業經理人制度建設諮詢與職業經理人才培養、評價和推介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職業經理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單位會員指定的入會代表或個人會員須經企業出資人和本協會評價認可的主持或協助主持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企業核心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履行協會制定的各項業務規範和工作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積極為協會各項工作提供支持和幫助,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依法接受協會有關詢問和調查,依法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維護協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利益。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公約的行為或違反職業道德給企業和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出席對外交往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協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監督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提前或者延期召開,監事會任期相應提前或順延。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每屆監事會監事的更新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本協會理事、副秘書長、秘書長、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及本協會其他會議;
(五)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向會員大會通報監事會年度工作情況;
(七)本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監事長決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應當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開會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者三分之二監事,可以向監事會提議罷免監事長。罷免提議一經提出,應當在20日內舉行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罷免職務:
(一)不執行協會會員大會、監事會會議決議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自願捐款;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不向會員收取會費,會員可根據實際情況捐款捐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7年7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