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

第六條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 第十三條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內部統計調查項目,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擬訂的統計調查項目,須經本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協調後,報省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應按規定報送省統計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直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政辦〔2007〕22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中央駐閩各單位:
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省統計局制定的《福建省省直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
福建省省直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對部門統計管理,加強和規範部門統計的基礎工作,提高部門統計工作的整體質量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範部門統計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03〕7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省級國家機關、省政府特設機構、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省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省人民政府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法院、檢察院、中央駐閩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
第三條 各部門應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重視和支持統計工作,把統計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為統計工作的開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各部門應根據行業管理職能,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內單位的統計工作。

第二章 部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條 各部門應設立或指定綜合統計機構,指定綜合統計負責人,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設定相應的統計崗位,充實綜合統計人員。
部門內其他職能機構,可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第六條 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執行本部門綜合統計職能。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共同完成國家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
(二)制訂本部門的統計信息化規劃、統計調查計畫和統計調查方案,組織指導本部門及其行業管理職能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工作,加強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建設;
(三)制訂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負責向省統計局報送需審批或備案的本部門新建、修改和擬繼續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
(四)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資料管理辦法,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資料,負責向省統計局報送本部門的統計資料和行政記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諮詢和統計監督,加強統計研究;
(五)負責本部門的統計普法工作,組織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開展統計執法檢查;
(六)組織指導本部門的統計教育和統計幹部培訓,對本部門統計人員進行考核和獎懲;組織符合條件的統計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職稱評定,組織統計人員參加統計科研。
第七條 統計人員必須具備統計從業資格。除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直接從事統計工作外,其他統計人員應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省統計局統一制發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第八條 各部門應保證統計專業幹部隊伍穩定,原則上至少2年不變動。
第九條 各部門應有計畫地對統計人員進行統計知識、計算機知識和統計法律法規的培訓,按規定參加普法學習和統計教育培訓,保證統計人員每年參加必要的短期脫產培訓,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第三章 部門統計調查

第十條 部門統計調查是指部門蒐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用於政府管理目的的專業性統計調查,其內容和範圍應該與部門的管理職能相一致,符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調查重複、矛盾。政府綜合統計調查項目涉及部門行業管理需要的統計資料應與部門統計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必須按照經過批准的計畫進行。統計調查計畫按照統計調查項目編制。
部門建立和修改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統計調查項目,須報省統計局備案;調查範圍涉及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須報省統計局審批,其中重要的,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制定統計調查計畫,必須同時制定相應的統計調查方案或統計報表制度,報省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凡未經省統計局審批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方案和統計報表制度,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修改包括在本部門和上級部門的統計調查項目中增減統計指標、增減調查表、增減統計分組、增減調查對象、改變調查範圍、改變調查方法和改變調查頻率等。
第十三條 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內部統計調查項目,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擬訂的統計調查項目,須經本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審核協調後,報省統計局審批或備案。
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各部門綜合統計機構分別審核、綜合協調後,報省統計局審批。
第十四條 進行涉外調查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從事涉外調查活動的機構,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資格認定,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
進行涉外社會調查活動,須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未經涉外調查活動資格認定的機構,不得從事涉外調查活動。
第十五條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列明項目名稱、調查種類、調查機構、調查目的、調查範圍、調查對象、調查方法、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及調查的組織實施、指標解釋、報送要求等。
第十六條 調查表的設計應參照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規範化格式,參照現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的設計要求,做到內容齊全、條理清楚、邏輯嚴密、重點突出、層次分明、簡明易填。
統計標準和分類代碼必須執行國家級、部級和省級地方標準以及國家和省統計局的統一規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報送審批及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應同時提交下列檔案: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公函和《福建省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一式兩份);
(二)擬審批、備案的統計報表制度或統計調查方案;
(三)相關檔案。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八條 按法定程式批准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表號、制表機關、批准(或備案)機關、批准(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
第十九條 統計調查表的合法組織實施單位是調查表右上角標明的制表機關。
未經省統計局批准,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
第二十條 超過有效期限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
在有效期內需修改或超過有效期需繼續執行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須按法定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經省統計局審批、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未經修改而直接實施的上級部門的合法統計調查項目,各部門在向下布置的同時,均應將布置檔案和統計報表制度抄送省統計局。

第四章 部門統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包括統計資料公布和提供、統計資料審核、統計報表簽字蓋章、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統計資料檔案、統計資料交接、統計資料保密等內容。
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部門統計資料在對外公布、提供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省統計局重複的部門統計數據,以省統計局的統計數據為準,並由省統計局向部門提供該項統計數據;
(二)與省統計局有交叉的部門統計數據,以及涉及全省某一方面或某一行業的經濟總量數據,均應當與省統計局協商一致後,方可對外公布、提供;
(三)部門向國外、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供部門統計資料、出國攜帶或對外進行商務談判使用統計資料,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定期公布的部門統計數據,應按規定報送省統計局。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應按規定的內容、時間和方式及時向省統計局報送統計資料和行政記錄資料。
各部門應編輯本部門年度及歷史統計資料;每年編印的本部門統計年鑑、統計資料彙編等應報送省統計局。

第五章 部門統計信息化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要不斷提高統計信息化水平,為統計人員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數據處理設備和網路傳輸設備,逐步實現統計數據採集、整理、傳輸、存儲、套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並根據統計信息化發展的需要,及時改善統計人員的技術裝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部門統計資料庫和辦公自動化等為主要內容的部門統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統計信息共享。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應加快部門統計規範化建設步伐,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實行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的具體方案,報省統計局。
第二十九條 省統計局應定期開展部門統計調查項目清理,並建立相應的考核評比制度,對各部門統計工作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市、縣兩級部門統計工作規範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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